oyc4388 wrote:...在這個診斷準則中列舉七種,而患者至少有其中三種以上:(1) 無法遵守社會規範或法律。(4) 容易發脾氣,而且具攻擊性。常常與人起肢體衝突。(5) 魯莽,不在意自己或他人的安危。(7) 不知悔恨、少內疚感。常常以無動於衷或合理化的方式,看待自己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虐待或偷竊。..(恕刪) 原來這些人也被認證啊
廢除王今年收到被檢舉罰單,還告檢舉者,結果不起訴,還被高院打臉。目前臉很腫。連結在此: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08/1872078.htm議員開吉「檢舉賤人」敗訴!
因小編以文投垃圾桶,故此帖重文以覆之,共享之.誚,吾未載帽騎車,於何所妨?惡極乎,吾猶乘不繫安帶,妨礙誰?妨誰何案?吾隻手縱馬,惡寒冷手,有害於人乎?然而舉?最爲可畏懼者,臣騎車且滑手機,汝然舉乎,猶不能致電乎?此舉之為惡魔人兮!
民國100年因為議員與立委施壓停止發放員警開單獎金,慣性違規者以為打了一場勝仗從此警察就不會開單了,結果104年開始實施7-1條開放民眾檢舉(之前都是寄分局長信箱),慣性違規者開始比以前更崩潰,因為以前警察在取締看的到,民眾檢舉看不到,警方少了取締勤務還可以大幅減少警察的負擔,將人力用於治安何樂而不為?於是這些違規者又開始要求修正7-1條,等全台16.7萬支(2016年)監視器逐漸汰換成AI系統之後7-1條大幅限縮檢舉範圍的機率就會變的很高不管限縮還是廢除真的好?很可能換來的是個更強大的取締方式,有時不吵反而會相安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