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若條子不攔我機車上國道,我可以示範國道從基隆頭騎到台灣尾……

外國駕照是努力考來的 台灣大多都是雞腿換來的
照這種理論,有很多人違停10來年了,也沒有發生事故呀,巷道內停滿滿的也非一日之寒,是不是代表很安全?事情不能只做單一方面的考量。
J.Fla wrote:
什麼樣魔力.能讓你幻想你能代表整個機車族?你很偉大?

我一個人行.代表整體族群都行?

天真

是啊
小弟以前說過
也不是每台油罐車都會在隧道裡燒起來的
yuanchih wrote: 有必要這麼情緒化嗎?(恕刪)
有嗎???
yuanchih wrote: 並強烈建議收回快速道路及西濱的路權了。
收回路權後...
你記得幫大家買8輪車唷...

然後我們一起互撞...
valta wrote:如果有2輪在高速公路上打滑雷殘我一定輾過去...
你輾看看啊...
政 Lee wrote:
有嗎???收回路權後(恕刪)



難道你想學他嗎??




Red Bull Racing Honda
yuanchih wrote: 難道你想學他嗎??(恕刪)
你才學他吧...

我出門都8輪哦...
洩洩...
aderek wrote:
騎機車上國道會很危險...(恕刪)

說說而已啦
坐等大大開箱
真能完成的話
幫大大開箱一台度卡迪蘇帕雷傑拉
聽說500多W一台
政 Lee wrote:
你輾看看啊...(恕刪)


為何不可,在國道上急煞導致更嚴重事故? 那我選擇往前....
daniel8904009 wrote:
想問一下,如果今天有台機車騎在禁行機車上,你就可以合法逼他車了嗎 ?
如果不行,你的機車不能上國道何來用路權利一說怎麼聽起來怪怪的。
他違規就他繳罰緩,為何鈑金大爺可以藉此侵犯,我不懂。



當然不可以逼車,因為這是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 43 條,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但這與路權無關。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路權」簡單的說就是「使用道路的優先權」,禁行機車的內線,機車連使用內線車道的權力都沒有,何來路權?又何來侵犯路權的問題?
你確實不懂路權的觀念,千萬別認為硬闖上路、先搶先贏、佔地為王就會有路權!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