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chih wrote: 有必要這麼情緒化嗎?(恕刪)有嗎???



yuanchih wrote: 並強烈建議收回快速道路及西濱的路權了。收回路權後...
你記得幫大家買8輪車唷...



然後我們一起互撞...



daniel8904009 wrote:
想問一下,如果今天有台機車騎在禁行機車上,你就可以合法逼他車了嗎 ?
如果不行,你的機車不能上國道何來用路權利一說怎麼聽起來怪怪的。
他違規就他繳罰緩,為何鈑金大爺可以藉此侵犯,我不懂。
當然不可以逼車,因為這是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 43 條,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但這與路權無關。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路權」簡單的說就是「使用道路的優先權」,禁行機車的內線,機車連使用內線車道的權力都沒有,何來路權?又何來侵犯路權的問題?
你確實不懂路權的觀念,千萬別認為硬闖上路、先搶先贏、佔地為王就會有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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