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開版主的仇恨說,我對於檢舉行為表達同意,但是我不能苟同一小部分檢舉人的行為,檢舉是對的,但是.....但是請先搞清楚是不是違規狀況再檢舉,而不是看到黑影就開槍.以下是今年我的故事,而且是進行中.今年初我被檢舉併排停車,收到開立一張600元罰單,但是當時我是在等旁邊正要出去的車子,所以我是打方向燈準備停車,因為短短的六秒,我收到一張檢舉罰單,經過申訴無效,最後不得已我只能走向行政訟訴, 相信有些人看到這裡會說併排就併排,就違規還說這麼多,後來經過新店法院的行政訟訴庭,經由判決,我勝訴了, 現在變成交通裁決所不爽,提出抗告,所以我才會說還在進行式.而我想要表達的是,請先了確認你所檢舉的違規是不是真的違規,而不是回家看看你的行車紀錄器而隨意檢舉,今天我勝訴是不是可以就可以到法院提出對檢舉人的對我財損的訟訴呢?我也親眼看檢舉人機車雙黃線違規迴轉(我知道那個就是檢舉我的人),你們一定會說你可以檢舉他啊,但是我不會在走路帶著行車紀錄器處處找違規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