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n wrote:不知道如果碰到這種事(恕刪) 這種狀況,如果為了自己的通行權(可能真的有急事必須下山),把對方車子頂開,或是敲破玻璃,打空檔、放手剎車、移開車子。不知道是不是可以適用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抑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還請高人指教!
殺破狼~丹 wrote:這種狀況,如果為了自(恕刪) 報警,說自己高山症,很不舒服,請警察協助。如果警察無法協助,撞開他,屬緊急避難!只是事後,可能會有賠償修車問題!!以上這樣做,也可以,直接上車,用力撞下去,然後自己報警,說發動車子後,想吹冷氣,誤入檔衝撞,車禍屬於非故意行為,所以不算毀損。只是這樣,雙方車子都會有損傷,結果是兩方都花時間修車(有保險)!所以最好的做法是,默不作聲,等四下無人車子想辦法開出來(或頂出來),砸了對方車(一定要狠狠砸,四個門都給他弄凹,前後檔一定要給他破),直接閃人(無監視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