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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片] 比利時網紅遊台灣遭砂石車連續惡意逼車 網友痛罵:丟臉丟到國外!

vicence wrote:
人家超車違法嗎?
跟在慢吞吞不專心開的後面
才讓人心煩危險

砂石車超車從頭到尾都違法,
怎麼在你眼中變成合法?
這樣的行車觀念恐怖喔~~
yuffany wrote:
砂石車沒有逼車的「意圖」,但是有逼車的「事實」,
警察連正確的認知也沒有,
只能說警察也壞了...

突然發現我要修正一下,
砂石車跟車太近並沒有逼車的「意圖」而有逼車的「事實」,
但是砂石車切回外車道完全是用逼車的方式逼迫老外減速讓他,
這應該是有逼車意圖的。
所以砂石車是不遵守安全距離兩次,危險駕駛(逼車)一次。
蓄意性的危險駕駛應該重罰。
Kevin567 wrote:
不只職業駕駛,看看這版上幾個在檢討外國人的就知道,這些人的駕駛法規知識薄弱。
(恕刪)


是的, 台灣普遍缺乏 路權概念
而且是 "這些人"沒有世界公民的常識 , 以為台灣的法規能 獨樹一幟 ?
不知道法規是國外抄來的 ? 以為簽過的公約都不算數 ? 還能自創"民情不同"??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老是以為台灣是蠻荒時代, 都是叢林法則 , 是酋長 做決定 ? 酋長說了算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連 執法人員都沒有 路權概念

都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了, 副警局長還能說成「砂石車沒有逼車,是老外不瞭解台灣民情」?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Kevin567 wrote:


不只職業駕駛,看...(恕刪)


這種開法就反應人格水準低下

這種等級的人要出國也有難度


低水準的人還是繼續留在台灣開就好

在國外這種開法

早就被罰個好幾萬,或被攔停開罵

那才真的是丟臉丟到國外去
vicence wrote:
老外開車水準也沒特別好

都不知龜在外側並行多久了

開車逛大街?

會惹到一堆車這樣逼車,絕對都是有原因的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該道路最高速限 60km , 是要開多快 ?
您該不會不知道 "最高速限" 為何 ?
您該不會 連一台車應該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的『位置』那一個車道都不知道 ?
還能說成 "龜在外側並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公約要求要恢復(回到) 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


簽過的公約已經公告施行了50多年, 那能船過水無痕 ?
這是立法院的紀錄, 請看怎麼寫的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herblee wrote:
該道路最高速限 60km...(恕刪)


可以開70
他說60就60嗎?
砂石車你說超速就超速嗎?
怎後來一堆人離他遠去?
除了重機外,內線還有幾台在等超車咧
如果大家都比你快
得先懷疑是不是自己開太慢了

筆直空曠的4線道開60
只有烏龜才會覺得快吧
就像有人說北宜開30-40限速內是正常
我的天啊
你知道北宜沿路開30-40是有多慢嗎?
起步油門輕點就要超過了
腦障身障拜託去走國五

開慢沒關係
自high拍影片也沒人理你
人家都到內線示意要超車了
還想關門
難道要把砂石車關門到天荒地老嗎?
還是叫砂石車繼續去頂前面那台麵包龜車?
秀下限的人真不少,居然護航沙石車?
vicence wrote:
可以開70
他說60就60嗎?


由此可知 , 您完全不看法規 , 可以開70 ???
第一項錯誤
並不是,這是違規的 , 誤以為 可以開70 ?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只是"免予舉發"製單 , 但是得 『對其施以勸導』
錯的才要施以勸導 , 不能超速 , 並非可以開70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您看不懂 "限5標誌" 嗎 ?
第二項錯誤
錯將 "限5標誌" 當成 "限6標誌"

什麼是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

結果您把"最高速限"限5標誌 看成是這樣 ?
最低 最高 不分? 限5 限6 不分 ?
麻煩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這樣筆試怎麼會過 ????

vicence wrote:
砂石車你說超速就超速嗎?
怎後來一堆人離他遠去?
除了重機外,內線還有幾台在等超車咧
如果大家都比你快
得先懷疑是不是自己開太慢了

是 "違反路權" 的問題
就是 因為 恃強凌弱 , 佔地為王, 拿叢林法則凌駕 法律之上 , 才會 一堆人離他遠去?
老是以為台灣是蠻荒時代, 都是叢林法則 , 佔地為王當酋長 ???是酋長 做決定 ? 酋長說了算 ?

能使用那一條 車道 ? 能 使用那一條車道 多長/多寬.多高的空間 , 必須依據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現在明明是是 砂石車"未保持安全車距", 將自己前方的安全車距(路權範圍) 侵入到 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您不知道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後車的路權不可能重疊到前車, 這是侵犯前車的『路權』
您不知道 法有明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前車又不是緩衝墊 ? 這樣 隨時可以煞停 嗎 ?
這是違反路權的違規行為 , 不能牽拖到 "超速"去
第三項錯誤
錯將 "違反路權"(使用權利) 當成 "違反速限"(遵守義務)
錯誤混淆了 "行車靠右" 的 位置 及該 位置包含安全車距的長度 , 錯把法律授權位置 , 反過來誤成 "最低行車時速之限制 ????
(使用權利) 當成 (遵守義務) ? 這個錯誤是 權利和義務不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vicence wrote:
筆直空曠的4線道開60
只有烏龜才會覺得快吧
就像有人說北宜開30-40限速內是正常
我的天啊
你知道北宜沿路開30-40是有多慢嗎?
起步油門輕點就要超過了
腦障身障拜託去走國五


車流密度很高 ,明明沒有車距 , 車都擠在一起 , 還要加高車速是不可能的
您不看法規嗎 ?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照高管規則 6 , 前方有50m車距, 才能100km行駛 , 如果車距只有40m, 車速只能是80km
否則以30m車距硬要100km?煞得住嗎?


必須是 LOS A /B/ C 拉開車距才可能開快車 !
同樣的長度 , LOS A 3台車 , LOS D 8台車 , 車距就縮短了

您不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速V 受到 車流量Q 及 車距D的限制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是不是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為何提高車速還是會塞住???
因為提高速限? 安全車距也要拉大, 能使用車道的車會變少,容積變小,反而更容易堵塞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對於車流量Q和車速V的關係圖"

車速 120km 那條線, 在車流量大於 1300車 之後 , 車速為何會往下掉 ?
因為道路容量是有上限的 , 道路最大容量只有1300車 , 來了 1400 車?
多出的 100 車要去那裏 ? 只能塞住不動而已

但是, 車速V和堵塞無關(因為斜率V可以=0及<0,也可以>>0, 是結果不是原因 )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因為Q有上限, V增加壓縮了車距D
當超過了Qmax,車速V越快, 反而越早達到飽和, 越早發生斜率改變為負值(<0)。
也就是說,能開快車, 必須在車流量Qmax最大值的限制之下
如圖, 提高FFS 120km, 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FFS降低到110km 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再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提高車速? 就真的能開到這麼快嗎? 不 ! 要看當時的車輛密度!
也就是說,密度低於16車/km時, 無論車距57.5m(16車/km),或是車距995m(l車/km),未超過Qmax,都能有55m車距,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但是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交通密度高之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超過Qmax),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不能,會因為對應之車距不足, 受迫而降速。
22pc/km/ln只有40m車距, 無法對應車速為100km/h, 會因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為80km/h!
此時速限設為100km/h也是達不到的, 會受迫於車距不足而降速 。

提高速限安全車距也要同時拉大, 容納的車會變少
正常由匝道進來,是行駛於外側車道, 應該是外側車道裝滿16車/km時,才進入中線車道
當中線車道裝滿了,超過16車/km,車距不足55m,中線自然會受迫而降速,此時不必提高速限! 內車道自然能超越中線車道
但台灣是相反,都是螃蟹橫行往內車道衝進去, 密度一高,又不肯受車距不足而降速? 硬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車流密度 22車/ 每公里, 每台車車距只有分到 40m, 車速只能是80km 卻硬要 100km行駛 , 這樣會煞不住車 , 不久就連環追撞了!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台灣國道早在未達到道路最大容量之前就塞住了 !
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多到超過道路原始設計嗎? 沒有,在未達 Qmax最大車流量之前就塞住了 !

要解決這個問題
(1) 要能超車
超車道是 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繞過慢車的bypass 繞道 , 繞過去就不塞了!
超車過去 , 就能 補滿 外車道 無車閒置空間 , 執行 超車道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要更換車道到外車道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都擠在一起形成車群,車群內無安全車距? 車群外卻空蕩蕩? 車群內互撞的機會當然增高
這種"車群"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堆車擠成一群, 車群之外卻又空無一車?

這樣,如果有一台車佔住圖中的紅框內不離開,後車無法超越,就製造了車羣,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如圖黃框),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超過去就能補滿 外車道 無車閒置空間

慢車本來就開不快, 依法要退到外車道 , 補滿外車道 空間 , 就不會在 600 車就達到 Qmax , 110km 時的Qmax是 1450車 , 不是台灣國道 的 600 車
問題是 ,台灣的駕照 都是 在駕訓班 記方向盤轉幾圈 拿到的 ? 根本都不會超車又很怕換車道 ? 沒有安全車距還硬要"超車"?
更沒有路權概念 ?完全不懂 誰要讓誰 , 因為這樣法規訂了都不執行 ?完全無解

(2) 要『機動』降低速限 , 機動提高速限
如圖, 提高FFS 120km, 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FFS降低到110km 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再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若能提高車流量, 提高道路的負載(Q ↑), 就比較不容易塞車
但是Q車流量 卻是有最大容量 , 不是無限制
超過了 道路能裝載車輛的 最大流量Qmax之後 , 裝不下了, 擠不進去了, 就會塞在那裏
而最大車流量是 可由降低速限 去增加 , 如HCM2000的圖 (110km1450車)─增加→(90km1750車)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又有法規 限制為車速的1/2 , 不可能採取"最高速限"
依照上面 HCM2000 V(車速) vs Q(車流量) 來計算
其實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受限於 道路車流量 Q , 能實施何種速限 V(車速) ? 問題 還是 當下 "每公里有幾台車 ?" D(密度/車距) 必須 是 20車/每公里 才能 90km行駛 , 18車/每公里 才能100km行駛
否則 , 明明當下是 22車/每公里 , 22台車分1000m 的車道, 每台車只分到 45m長的車道, 扣掉車長後剩下40m的車距 , 依高管規則6 車速 : 車距為 2公里: 1公尺 , 40m的車距, 車速只能是 80km
but, 隧道內依法要保持50m? 但是 車流密度為 22車/每公里 明明就辦不到,只能是45m , 隧道外這樣 車流密度的一列S同步流之佇列 , 一旦進入 隧道內, 因拉長車距, 必然產生速差,才能拉長到50m的車距?
這樣的速差是負的加速度(-a) , 必然產生"衝擊波"撞擊影響到後方的車流
能開多快 ? 要看道路容量 , 有多長的車距 → 才能有多快的車速
如果車流量降低了,車距明明就拉長了,能跑快了! 那就應該機動恢復到 90km 甚至 100km

vicence wrote:
開慢沒關係
自high拍影片也沒人理你
人家都到內線示意要超車了
還想關門
難道要把砂石車關門到天荒地老嗎?
還是叫砂石車繼續去頂前面那台麵包龜車?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超過去就能補滿 外車道 無車閒置空間

是那一台車沒有依據"路權"? 沒有走法律所規定的"位置" ?
但是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主要是 補滿 外車道 閒置無車的空間
沒有安全車距還硬要"超車"? 除了侵犯它人的路權 , 還會引發車流擾動(flow disturbance)
車流擾動(flow disturbance) 就是塞車的原因之一
vicence wrote:
人家都到內線示意要超車了
還想關門
難道要把砂石車關門到天荒地老嗎?
還是叫砂石車繼續去頂前面那台麵包龜車?

超車前要確認超車路徑暢通。
砂石車根本就沒有路徑可以超車,
還一直逼內側小車,
而副警局長居然說沒有逼車

其實有禮貌一點,
保持行車距離,
狀況可以時,輕按喇叭或打方向燈請小車讓路就好了。
結果影片中的老外居然是被他逼車的行徑嚇到趕快讓路...
yuffany wrote:
超車前要確認超車路徑(恕刪)


警察對砂石車都那麼寬容,難怪砂石車輾死撞死人事故一直發生.
單就此事件就是未保持安全間距超車,那個副局長是在說幹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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