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定要讓或是一定不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條款最大的爭議在於"安全距離"這四個字
我認為切回中線要導致我要煞車減速,這樣有安全距離嗎?
如果是這樣,我選擇繼續留在內道超車
如果是中線沒車,我會切回中線
前提是後車不要切來切去,不然我一律不動以免被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的問題是在於"不堵塞"的車道是內道還是外道
如果是內道,那中道有沒有車
如果有車,那不是跟上一點一樣,切回去中線是危險的
如果沒有車,那後車不會切回中道嗎
當然我通常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占用內道
如果
這條的問題在於如果堵車是指內道
那大家依序走,有甚麼問題嗎?
有急事請切回中道
是我就切回中線超車了
所以讓不讓道看狀況,不是看法條
法條沒有"禁止"這個字眼
所謂的"得"就是可以
而"超速"是禁止的
拿別國的狀況來看是沒用的
遇到交通壅擠時都一樣塞車
沒有分內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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