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ed Wick wrote:謝謝理盲們你們要不...(恕刪) 現在是不是很流行講不贏別人就說什麼盲 什麼盲 ??影響自己及其他國道用路人的安全!!變換車道也都沒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也都沒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也都沒打方向燈你覺得這樣安全?? 是我我就不理他 讓對方自生自滅...對方還一路陪到拖吊場
恐龍檢察官喔!這種法學素養也可以當? 這樣的判例,那是不是開卡車看到其他汽車違規也可以把他攔下來了? 反正比大小嘛明顯過度解釋法條:此條應該用於比如你見到到有人持刀砍人,如此急難危急的情況,此時你可以前往制止而不會受到處罰
YT.Tseng wrote:現在是不是很流行講不...(恕刪) 你應該是完全法律門外漢刑法位階是高於道路安全條例的以法律人來看你的這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再回來說這24條的適用不要說方向燈機車騎士如果已經明顯威脅社會大眾生命安全就算開車的人故意直接開車撞死他有很大機會是無罪的
peggydoggy wrote:很可惜你的感覺是錯...(恕刪) 有些故意有些是誤解你引言那位網友應該只是認知有誤至於有些人不是不知自身之等於存在者邏輯問題只是為了要顯示與突顯"他自認"這判決不合理處可在無法直接給予強力反駁下才故意無視其他因素偷偷轉換問題本質概念只歸類數點就來直接等於不當類比藉此引申不同情境產生之矛盾不合理處等於改判決有此問題進而支持自己不能明說之主張卻不料顯示地是自己預設立場在框框中依樣造句錯誤沒有得到預期地顯示該判決有些許能討論空間是自己不當類比之錯誤反成被討論焦點說穿了就是為反而反鑽牛角思維行畫虎不成反類犬弄巧成拙自曝其短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