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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誤上國道被逼車拔鑰匙,被告沒事不起事!?


Speed Wick wrote:
謝謝理盲們你們要不...(恕刪)


現在是不是很流行講不贏別人就說什麼盲 什麼盲 ??

影響自己及其他國道用路人的安全!!

變換車道也都沒打方向燈
變換車道也都沒打方向燈
變換車道也都沒打方向燈


你覺得這樣安全?? 是我我就不理他 讓對方自生自滅...對方還一路陪到拖吊場


wugoson wrote:
如果那是館長騎的車...(恕刪)

平常國道上違規汽車大車很多啊
怎不逼違規車停?
就柿子挑軟的吃~~
你叫這逼車的汽車駕駛去逼違規大車啊
相信他也是不敢~~~
恐龍檢察官喔!這種法學素養也可以當? 這樣的判例,那是不是開卡車看到其他汽車違規也可以把他攔下來了? 反正比大小嘛

明顯過度解釋法條:此條應該用於比如你見到到有人持刀砍人,如此急難危急的情況,此時你可以前往制止而不會受到處罰
Sagrado
YT.Tseng wrote:
現在是不是很流行講不...(恕刪)

你應該是完全法律門外漢
刑法位階是高於道路安全條例的
以法律人來看你的這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
再回來說這24條的適用
不要說方向燈
機車騎士如果已經明顯威脅社會大眾生命安全
就算開車的人故意直接開車撞死他
有很大機會是無罪的
Speed Wick wrote:
是不是以後看到有人在...(恕刪)


這個女的沒被KO真是祖上積德

拔鑰匙是要救這個女三寶的命

跟本不是騎錯

貪圖便利

過交流道還不下去




peggydoggy wrote:
很可惜你的感覺是錯...(恕刪)


有些故意有些是誤解
你引言那位網友應該只是認知有誤

至於有些人不是不知自身之等於存在者邏輯問題
只是為了要顯示與突顯"他自認"這判決不合理處
可在無法直接給予強力反駁下
才故意無視其他因素
偷偷轉換問題本質概念
只歸類數點就來直接等於不當類比
藉此引申不同情境產生之矛盾不合理處
等於改判決有此問題
進而支持自己不能明說之主張

卻不料顯示地是自己預設立場在框框中依樣造句錯誤
沒有得到預期地顯示該判決有些許能討論空間
是自己不當類比之錯誤反成被討論焦點
說穿了
就是為反而反鑽牛角思維
行畫虎不成反類犬弄巧成拙自曝其短之舉
frank887462 wrote:



眼睛...(恕刪)

事實就是如此,要不為何不起訴?

sagrado wrote:
恐龍法官喔!這種法...(恕刪)


法官?

這是檢察官不起訴

素養....
去國外阿, 沒能力就說一聲

那國外沒健保, 你要說你也不要用健保看醫生嗎?

許雅媚 wrote:
外國125已經可以上...(恕刪)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ntuclo wrote:
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恕刪)

所以某些網友擴大緊急避難原則
將此案例直接套用以後看到騎士違規就去逼
反正都能符合緊急避難
這種邏輯思維也是該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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