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台灣現行的法律,要拿到0肇責 幾乎只有在 (同向同車道 後車撞前車)的情況下
只要有肇責的情況下 對方都能夠告你 刑法284條 過失傷害罪
至於檢察官起不起訴 法官判不判刑 我也不能給你確切解答
但是法官如果給你無罪判決,可以反告對方 刑法168條 誣告罪
反正樓主頂多就是過失
刑法的故意與過失分別規定是12及13條
在刑法裡面 過失有兩種
1.無認識的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然後樓主會用道的是第一種的(無認識過失)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 無認識的過失
簡單來說,就是樓主有沒有盡道注意義務
在樓主的案例裡面就是
你有沒有依照交通法規減速並且注意車前狀況(四周來車也算喔) 在通過路口
從影片來看,你是有路口前減速,所以你應該沒有事麼交通條款是面的觸犯
就差在,當時的筆錄,當時你是怎麼說的了
如果你的意思大概是那種"你有注意道對方,但是覺得對方會減速讓你的詞句"
這樣你可能還是會有過失責任。
elinejin wrote:
2018-12-26 10:57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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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莫明奇妙,
車主已經減速,無車通過,
就是明明就是別人撞上而且在前間柱的部份,
台灣的法律就是莫明奇妙,
這樣子會被判過失傷害,然後民事要負比例責任.
什麼鬼丫...
如果你是行人自己往前走,後面有人衝撞你,
結果他自己跌倒受傷,你也是過失傷害,
這就是台灣法律,莫明奇妙.
台灣司法要改,積非成是...(恕刪)
講得好像你已經觀落陰拿到判決書一樣
呵呵,真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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