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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灣國道一堆感嘆,西濱才是王道

ryan680705 wrote:
我保持的安全距離都是讓你叉隊的,然後使我的車速變慢,進而影響後面依序行車的車速。
結論就是超車使高速公路變慢的;就是超車使高速公路變慢的;就是超車使高速公路變慢的



講那麼多不如看影片,快轉就知道是龜車讓高速公路變慢的,自主速限+40,行車順暢沒影響
如果你碰到別人超車就怕的煞車而影響車流順暢,麻煩不要上國道

相信平常開的比影片快的人多的是,交通部治理擺爛,就自主調整速限



烤肥 wrote:
無論長輩或是年輕人很...(恕刪)

速限100不是給人開到110的,那10km是寬容值,免得有人被開單跑出來說我的時速明明顯示剛剛好100,你怎麼可以開單。
那多出來的10km是用來容許機器以及人為造成的誤差用的。
台灣高速公路至今超過30年!
造車科技技術不段創新,不管是安全,性能不可與30年前相較!
高速公路應該先提高,最低速限,以利車流順暢,提高保障用路人的安全!
PS: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口訣!保持安全距離,跟上車流
自從西濱苗栗段開通後,已經走了好幾趟新竹到彰化,除了竹南段有些許平面道路外,其餘真的很好走
速限一百不是給人開到110的
可是你別忘了還有GPS誤差

速限一百 開115 從來也不會被照相
照你的說法 你開一百 根本就只有95 當然 你要開中線 外線道 這很ok~
可是 一直95在內線 這不是烏龜啥是烏龜
西濱路太震了

我開120震得不舒服
BigMac4Diet wrote:



很難,進休息站...(恕刪)

用消費抵時間又能賺錢
Mikadoyakumo wrote:

速限100不是給人...(恕刪)

對啊,可是再加上使用最低限速及佔據車道,您認為真的能理想化每一台車都能時速100?
即便非連續假期、上下班時間,佔據車道的狀況,一台慢、兩台慢、三台慢累算下去,不會塞車都能搞到塞車!
更別說高公局耍廢不抓龜速或佔據內側車道卻龜速的!
Juliansa wrote:
這種抱怨月經文從第一次上01到現在十幾年了還都時不時地跳出來,
在這種論壇抱怨是沒有用的,想改變就提出具體的方式。
首先是計畫:(舉例,至少要先提出具體想法來討論,而不是一句提高速限)
...(恕刪)

其實就只是要求依法行政
拜託回到現行法規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其實現行法規當中, 對於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都有規定/分配/排序/指定
這是路權問題 !
只是求回歸"路權"而已
速限和路權沒有關係 !
況且
1.台灣的國道,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鋪面摩擦係數,視距等 根本不是國外高速公路的建造標準
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r,丘陵區為100km/hr,山嶺區為80km/hr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
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120km/hr,
目前既有高速公路的幾何線型還是固定的,
除非改線, 高速公路的安全速限還是無法提高
提高速限是不可能的, 不如退而求其次,讓車速儘量能達到速限110 就不錯了!
現在的國道,是連『速限』都達不到!
能高速不是只有車子本身能跑, 必須要有能配合的路面
法國高速火車TGV如果不是走在 "無接縫鋼軌"是無法以高速的200-300km行進, 走一般鐵道同樣只能降速到100km

台灣國道, 連速限 110km 都開不到,80公里的內線車一大堆, 能提高車速到達 110km 就很好了
台灣國道道路本身是沒有這個條件的, 所以速限很難增加

2.問題在車距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的安全車距為55m, 90km 為45m

如果車多,車距只有40m, 車速只可能加速到 80km , 無法加速到100km, 還是快不起來
車輛密度高,車距不足, 沒有夠長的車距能夠加速, 車速就快不起來, 提高速限仍然快不起來!

110km/h車距55m, 加上車長5m, 就是每公里之內,只能塞入16.6台車, 但如果降為90km/h,車距45m+車長5m,每公里就能有20台車
西部是人口密集區,台北地區的車更多, 降低速限,才能容納更多的車進來使用

3速差
台灣國道都是交流道密集,城鎮多的地區。市區道路速限只有50,如果車多,又速差過大,由110陡降到50,中間又沒有緩衝區,車都塞在一起,易堵塞在交流道口,也容易追撞


Juliansa wrote:
除了快車現實上路上也是有慢車,快慢車都有用路權,不是一昧遷就快車而已,
快車駕駛可以謾罵慢車車主龜車,慢車車主也謾罵快車車主找死,有何意義?
私以為快慢車道的設計有些問題。
我們來檢視一下法規所謂的慢車,時速低於80(單位km/hr,以下略),高速公路最低速限60,
也就是慢車係指60~80的這群,80以上已不算慢車,因此中線為慢車之超車道,快車之一般道。
這樣我們可以得知,外線60以上,中線80以上,內線最高速限以上,都在法規規範之內。
(慢車道 60~110(大車90),中線 80~110,超車道110~110)
...(恕刪)

並不是, 法規並非以車速多少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明文為 『速限』 , 而速限 是義務!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產生權利,並非"路權"
將"達到速限"說成是路權 ? 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 ! 這樣說是義務(速限)和權利(路權)不分!

您引用的是94年修法之前廢止的舊法規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現行法規早就改了!不是上面那些綠字了!早已廢止 , 您所說的都不是法規, 產生錯誤認知!

其實在法規當中, 都有規定/分配/排序, 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車速分佈是由60-110km的所有小型車當中,其中80以下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 去了
1.這是位置的問題,那一個車道的問題? 不是"速限"的問題
可以類推得知間接規定, 中/內車道, 不會有80km以下小車(已經被法規強制搬走了-指定車道→去外側車道 ) , 若有小車,其行駛速率必須為80km以上超越前車
所以, 中/內車道沒有 80km以下的小車
2.8-1-1 還有,『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是現行法規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外側車道的右邊為路肩, 路肩並不稱為車道, 必然為外側車道的左邊, 即 "中線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若要使用中線車道,依法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並不是80km以上就衝進去? 法規根本沒這樣說!
而且是暫時利用!暫時利用後,不再超越前車之後,喪失路權! 就要回"外側車道"
車速100km 能不能行駛外側車道?當然可以! 有強制進入中線車道嗎? 沒有, 根本沒這種法規
拿舊法規的條文『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3.這樣說也是時空混淆 , 前後時空不分
必須是 『行駛』之後才會產生 "速限" 問題
四個車輪都進入了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 內側車道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怎麼會時空倒置? 將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錯誤解釋為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忘記這句中文是倒裝句
實際發生的時空次序卻是: 《行駛於內側車道》 先於 〈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如何能早於行駛????
沒有車道可行駛? 又要在那裏產生『最高速限』?
沒有路權?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要如何跑出 〈最高速限〉???
沒有路權? 如何能侵入內側車道?
必須是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 ! 和速限無關
在中線車道產生之最高速限行駛?能說成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

4.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55m內的中線車。
超車是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不存在" (不管後車多快,前車都要讓)"的問題,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無法主張對其超車!

若前/後車都正在超車(都在超越中線車道的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在後車路權範圍外),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保持安全車距),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

5.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條件!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該法律事實為"標誌", 是在說依據何種標誌行駛!
"速限標誌"寫多少就是多少, 速限變更為多少, 用路人就無條件去遵守 根本不存在"車速多少"的問題
此處法規明文為『速限』最高速限 , 是對比於原速限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如果是不堵塞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6), 速限為最高速限110km
若堵塞無55m車距,無法110km行駛, 速限只能是為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60-110km

是速限 110←→110km 還是 速限 60←→110km 的差別
根本不是在說車速多少? 8-1-3但書完全不是在說車速誤差! 說的是以那一種速限行駛 !

Juliansa wrote:
看到這樣的結論想必已經有一群人X在心裡了。
是否能將速限調整得合理一些。
...(恕刪)

法規已經規定了合理的速限
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但書改的110←→110及原本標誌60←→110)
路況 不堵塞 或 堵塞 而變換速限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車都塞在一起, 沒有55m車距, 能110km行駛嗎???
當然不行
只能換回高管規則5 之60-110km的區間

就法規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就文義解釋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 指車流中發生那裏有車縫那裏鑽的現象 ,即發生"車流擾動"
堵塞, 代表車距縮小,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前車與後車同步)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Juliansa wrote:
例如慢車的最高速限調為100(目前大車速限90),最低速限調整為80.
一般用車在中線速限調整為120,超車道速限150.
這樣三個線道才能有比較合理的使用範圍。
(慢車道 80~100,中線100~120,超車道120~150)
...(恕刪)

超出120km是不可能的事, 道路本身就無法提供"安全駕駛"的條件
況且
法規並沒有 慢車 VS 快車的說法
法規是 "較慢速小型車" , 這是比速限慢10km以上的小型車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這"較慢速"是和『最高速限』比較 , 不是在所有車輛當中,自我比較,區分出快車VS慢車

同樣, 超車道 , 是法規指定了 內/中/外三個車道之中的"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 和 (中/外車道) 比較 "相對車速"
超車是相對車速,是一種比較車速!是比中線快的車速! 並不是絕對多少公里稱為"超車"!

Juliansa wrote:
第二步實踐
不管做了多少計畫,罵了多少口水,沒有實踐都是屁。
首先要募集有共同想法的民眾,最好能找幾個立委民代或名嘴一起上上電視宣導理念,
Youtube也可以。群眾才是力量,不是在論壇OOXX就會有人認同你。
...(恕刪)

應該宣導現行法規 ! 而非已廢止的歷史法規

Juliansa wrote:
順道一提,路上常常可以看到有人抄來抄去,從內道一路抄到外道,在從外道一路超到內道,
短短一公里大概就換了10次車道,每每看到都覺得找死。
問題是造成這樣抄來抄去也是慢車塞在內線造成的,
如果所有人都照快慢車道分道行駛,喜歡超車的應該只會在內線超車,不會進到中線。
...(恕刪)

您的說法恐有錯誤
法規明文規定: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以及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都有明文規定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改變車流密度的方法, 超過去回到原車道, 車流密度就下降了, 車距就拉開了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請依據法規 "超車"依法取得路權 , 速限並非路權 ! 駕駛人的車速多少公里亦非速限!
法規是 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超外側車道, 暫時利用後回到外側, 補滿外車道空間
法規是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道路權)"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車道(包含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超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後,喪失路權就離開,超車是一次完成兩次變換車道,超車後同樣能在中線車道"最高速限"!所有車都去補滿中/外車道的閒置空間之後,就能空出內/中車道的空間, 自然不會有 超來超去

不是 只有 慢車 ,只要是非超車佔用, 就會塞車
台灣國道因為錯解法規 , 沒有洪水也將"疏洪道" 裝了水 , 洪水來時當然氾濫成災
問題在於車距
依高管規則6,車速越快, 車距應該拉得越長才對!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常見的情況, 卻是反過來?

依高管規則6, 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樣怎麼可能?
這是選擇性的看法條(還是倒推8-1-3但書的錯誤!)?

問題在於沒有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空置許多中外車道空間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公里長的車道內有17車, 車距 53.8m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擠進來第17台車, 車速就會降低為107km
不超車卻佔用,不離開就沒有了 "安全車距"55m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一台車的車長平均4.7m+55m車距, 一台車就佔去59.7m約60m長的車道, 16 × 60m=960m
再多一台都不行, 不離開,硬要多一台變成17車 , 17台車擠在1km內,車距縮小為 53.8m ,此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擠進來第17台車, 車速依法降低為107km, 現在卻硬要110km還堅持不離開?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明明無55m安全車距?卻硬是要求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這未保持安全車距, 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有進必定有出 ! 超車後一定要離開!並不能自己不離開佔用了車距? 還堅持要別人"保持安全車距"?讓自己佔用?
(一台車的車長平均4.7m+55m車距, 一台車就佔去59.7m約60m長的車道)
一台車不超車又不離開, 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並不會因為車速110km,該車佔用的60m車道空間就不存在?就不是佔用???
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能夠用來超車? 當然沒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

而速限無關路權, 路權最多55m, 超車後無論達到速限/未達速限/超過速限 , 最多就只有55m路權, 依法超車後全都要離開 !
超車後,任何車都要離開,去補滿中/外車道閒置無車空間! 無關速限!
herblee wrote:

其實就只是要求依法...(恕刪)

講更直接點就是高公局耍廢讓人霸佔內線車道,不取締霸佔內線車道的或龜速駕駛,就只會只會偷懶抓簡單、好抓的超速而已!
長期下來行駛高速公路就變成只要維持在速限內,我高興怎麼開都不會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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