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拉麵 wrote:
看看國道公路警察的解釋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內文已經清楚解釋
當車輛已達法定最高速度,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又
若前方已經堵塞,即使未達最高速限,也可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沒有說,內側車道是「超速道」喔
所以只要駕駛有辦法將時速維持在110~120之間,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沒有問題
很多版友一定覺得我貼的公告很蠢,不合理
那麼,請投書國道警察,不然打行政訴訟,正甚要求訴願,否則法規說最高速限於內側不違法就是不違法
沒有道德方面的問題
的確,我也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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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全文要看仔細
不要逕挑自己愛看部份 欺騙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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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
請將
沿路那麼多立牌標示


花那麼多錢 設立桿子
卻得不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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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02/09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拿張罰單出來鑑賞一下 是否曾開立這條違規紅單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所以意思大概是
正常車流之下 內側持速96,
(基本上限速110路段,規範應是"低於時速100"可罰,但為避免爭議,依所見聞/是測得時速96受罰)長時持續占用,至堵塞行車,才能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對嗎?
PS: 當被測至~在內側持速99,持續占用內側造成後方車堵,警察還不見得罰您耶~
您愛塞 車 就繼續啊~ 塞到您高興為止 好不好啊?
qqreal wrote:
塞車的原因早就有科學的論證,就是突然降速所造成的車流擾動,所以在國外的解決方式是去管理超車和變換車道的駕駛,一台龜車再慢也會帶大家一起用80前進,但一個超車所造成的急煞,會讓一分鐘後你兩公里的後方完全停下來。
說這麼多是要你了解讓大家不能在時間到達目的地的原因,是因為在前方有一個開車和你一樣急的人在耽誤你。
只對了一半,急煞是造成塞車的原因之一,也正因為如此,內側車道更應該淨空,已發揮超車道的功能。
如果大家都有正確將內側車道作為超車道使用,那麼高速公路便能夠發揮車速分流的概念,速度由外側車道至內側車道會越來越快。
因此,超完車回到中線車道並不會因為速差而導致後車急煞,也就可以避免掉因超車而導致的急煞。
建議你看看這影片,這觀念在大部分先進國家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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