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台灣法規的減速慢行的定義為何。在美國,減速慢行的意思是---你要放慢,再慢,比你想像的更慢---慢到你可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的那個速度。所以如果在學區內,或校車站牌附近,或校車附近(學童上下車後),撞上學童,是駕駛的錯---不管學童有多白目。原因是你沒有放慢到你可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的那個速度。有的人可能需要放慢到3KM/H,有的人可能只要放慢到20KM/H?不管,只要你不會撞上學童。
傲笑憐 wrote:你要不要還原一下這...(恕刪) 不太理解您的意思.再補充一個案例給您 :朋友的朋友在市區道路沒有任何違規,輕輕撞到一個闖紅燈的八十幾歲老人,然後老人死了,朋友的朋友被判決要負道義責任,要賠錢給老人家屬,然後老人家屬獅子大開口還找黑道來要錢,您覺得如何呢 ?
好多可悲留言在那製造行人闖紅燈也是對的言論但就那幾個吃飽沒事幹就事論事也聽不懂沒號誌燈及行人號誌綠燈時是百分百行人最大有號誌燈的時候,號誌是紅燈,行人硬穿越就是不對就這麼簡單的事也有人搞不清楚鬼島的帝王條款習慣了?活在台灣太久了?腦袋比較轉不過來也難怪可憐了~
遵守任何規定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死亡,是不需要被追究得這句話感覺沒什麼問題啊..."任何規定"包含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和人行道上無論號誌行人最大這兩條規定啊...真的都做了應該不會被追究吧傲笑憐 wrote:你從哪裡得到這個結...(恕刪)
laiway wrote:行人才有絕對路權開...(恕刪) 試問如果是一般道路非行人穿越道,也是行人有絕對路權?其實過馬路前先小心左右確認,靠右行走都是常識最可怕的是有的人走路中間含自以為是老大昨天去停車場停車時,有住戶送朋友到停車場走在車道中聊天還怪我在停車場沒踩煞車禮讓他,還暴跳如雷學流氓耍狠這樣也是行人在行使絕對路權?
ndow wrote:台灣的鬼法也真的很奇妙開車撞死人的罪刑比殺人的罪輕交通違規因而受傷只要能咬到對方有一成責任就贏了其實電視劇總是在教我們,殺人要用開車的怎麼判都不會比殺人的重反過來,染重病的趕緊去人行道找車自殺還買三小壽險?根本不用體檢,也不用花錢,最少都有賠償200萬起跳這到底是什麼鬼 不能同意更多了大大完全說中我的心聲守法的小民只能小心保護好自己避免傷到不守法的人,不然罪可能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