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JamesWK wrote:
這種情緒性言論實在幼稚
個人開的是一般休旅車,車高優勢,閃燈沒用~~外加前後有行車影像記錄器,想接罰單就來吧!!
以60~70mi行駛在各車道上,應該不至於會被您冠上"慢速車輛"
奉勸喜愛超速駕駛人,敢超速就要勇於承擔一切過失,別在出事後在國道警局裡極度否認"超速"行為
哈哈!!!
又一個自以為的
誰管你慢不慢速
超車道是不是理解能力有問題
超完車後至安全距離請回去
你就算150mi開在內線而且沒車可以超
你還是沒有路權拉
搞不清楚重點餒你
跟在你面閃你燈故意不讓
你還想檢舉? 檢舉自己?
去樓上看看9樓實際文明的歐洲高速公路怎麼用
就算150mi這麼高速了,後面還是有機會有法拉利閃你燈拉
觀念改一改
不要死守在畸形的台灣法規鑽牛角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