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asphtml wrote:
如果中華民國要搞警察(恕刪)
何謂針對某一法律授權,到底哪裡有針對一個法律 好像很多事都可以檢舉的,是有認知上的問題嗎?
檢舉是人民的權利一種,當 自認自己的權益被侵犯都可提出檢舉,這是憲法精神之一,都是憲法精神所以檢舉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所以當執法者有違法時,人民才可以透過檢舉去要求執法者改進,這才是憲法的主要精神 ,並不是執法者才有權利,人民也有相應權利,避免執法過當,所以沒有檢舉才是台灣民主法治開始退步的時候,才是憲法不彰的時候 ,才該提出釋憲法案的要求
rfasphtml wrote:
如果中華民國要搞警察(恕刪)
法條不要只撿自己喜歡的看,這跟警不警察國家根本無關。憲法中明確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你有違規的自由,其他人也有檢舉的自由。
另外,大法官針對憲法第7條的解釋是「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被其他人檢舉而遭警方舉發,你自己都說可以不用繳錢,可以提出訴訟,這就是憲法保障你在法律上地位的平等。
所以檢舉到底有什麼地方違憲了?又不是被人檢舉就有罪,該探討的是執法機關是否有能力受理民眾的檢舉,如果執法機關沒有能力,應增強相關能力,而非限制人民檢舉的權利。
若只因執法機關無法受理民眾檢舉,就剝奪民眾檢舉權利,那以後所有機關都可以藉口沒有能力,把申訴、報案電話取消,這才是所謂的警察國家。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