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到106 就表示對方車的表速應該在最低在110 UP = =我記得高速公路最高限快也只有110,為什麼會是龜車?我都是最高速+10 在跑,如果在超車中.前方沒車我就繼續開。右邊有空出來我就會讓後面先跑。還有跟車太近的,也很危險,我也常遇到在內車道只開80~90的,前方沒車就3不5時殺車燈會亮= =。我也只會等待機會超車。雖然龜車很...機車。但你的按例不是龜車哦。====================================================================================龜車會成立是最高限速-10,才有可能哦。最高限速在110的車道,要掉到100以下才有可能成立。
8924132 wrote:超車是"相對"速度的問題"絕對"速度是速限問題...(恕刪) 是的, 8-1-3本文 法規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指這個(內側)車道的車要超過中線車道的車併駛及無車可超路隊長 , 都是違反"車道路權"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使用內側車道!1.時間次序是先有 "車道路權"必然是先有 "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因此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沒有"車道路權"? 這台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車道速限"根本無從規範?又那來什麼路權?2."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 不是路權!車速多少? 有沒有超速? 根本不涉及"超車道路權" ! 這是無條件遵守的『道路使用正當性』問題, 這不是"讓或不讓"的路權問題 !"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根本無法拿"最高速限"來區分為是那一個車道的路權!『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8-1-3但書之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3.8-1-3但書是速限改變, 不是指定路權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速限"有兩種!此但書(例外速限)為何不同於 高管規則5(原則速限)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這完全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依高管規則6, 就是有安全車距不堵塞, 即55m(含)以上車距法規是在說, 換成那一種速限 !但書不得倒推? 怎麼會反過來說成"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完全違反法規及法律原則!4."例外速限"並非 車速的例外"例外速限" 不同於 "原始速限" !但是車速110km卻完全相同! 不是例外!"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標誌,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的車速!"最高速限"為多少? 也是用眼睛看 , 標誌寫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誤差 , 不是看儀錶"多少公里"?這是完全無關的兩件事!車速表指的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此為車速 並不是法規之 標誌"最高速限"用路人的車速必須完全依據"速限", 沒有因為遵守速限?衍生什麼權利?速限更改了, 車速就必須隨『速限』而更改速限標誌(最高速限)並不能誤為用路人車速! 速限(標誌) ≠不等於 ≠ 車速 !這是一個不同於原始速限的"例外速限" ,根本就不是車速的例外 !車速110km 是包含於"最低-最高速限"(高管規則5原則速限)及"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例外速限)這兩種速限,無論那一種速限都會出現 車速110km這車速110km 根本就不是例外 ! 更不可能推翻超車道! 誤為不必超車??完全不存在所謂 但書例外推翻原則! 這只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依法超車道必須超車 (8-1-3本文)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若有55m車距, 車速必須符合"最高速限"(8-1-3但書),此但書補充絕對車速多少公里,並非不必超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