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1615x wrote:
請問,如果我開高速公路後面很遠都沒車,沒打方向燈切換車道了,被後面很遠的車拍到檢舉,但是他為了拍到我的車牌而逼近我的車不到一個車身,時速過百的情況下進行的檢舉,這樣合理嗎?
我真心覺得檢舉人應該要正當檢舉,道德檢舉,情理法的社會,有時候真的不需要人人為敵,隨時擔心背後中槍......辛苦阿....
...(恕刪)
1
不合理
2
推正當檢舉道德檢舉
3
推不需要人人為敵隨時擔心背後中槍
robuni wrote:
法規有說檢舉人要在七日內檢舉才有效,問題是警方從收到檢舉到移送開單有長達三個月的期限,常常違規人是違規了快三個月才收到罰單,這中間他可能已經繼續違規兩個多月了,民代應該講的是請政府想辦法縮短從收到檢舉到違規人收到罰單的期間,才能盡快讓違規人改正違規行為吧!
臺灣那種只要自己方便隨時隨地都可以違規的人,出現率真的很高。我很想提醒他們:違停收到罰單是最好的,被拖吊次之,要是被人撞上或在違停狀態下被捲入交通事故,那就麻煩嘍!不但沒權求償,要是有人受傷,還脫不了責任。...(恕刪)
被拖吊才是最好的
因為拖一次就知道下次不要再停那邊了
被民眾檢舉才恐怖
檢舉人都是七天內就寄出檢舉了
承辦員警愛慢慢爽拖三個月罰單才寄出
那三個月天天被民眾檢舉都不知道
一次來30張50張70張罰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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