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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美路與東發路T型路口二段左轉,那裡被罰紅燈左轉


今價賣喔 wrote:
...(恕刪)甚麼保養都沒做就噴1800
一定更心痛


欸...

至少樓主完成了闖紅燈這件事啊~
小朋友,

出來社會混就是要守法,以前不守法沒被抓是你運氣好,現在被抓剛好而已啦~

乖乖去繳罰單吧
樓主,你違規是事實,但幾乎大部分的警察不會抓這種,這種不會造成危險、抓了只會惹民怨、吃力不討好。
下面是我被彰化警察開單的例子:
我只能用跟我說我被拖吊原因的警察回你,因為你比較倒楣。
他還舉例說:你也可以紅線停車,只要沒人檢舉,沒警察看到就可以。
別人家門口如果沒畫紅、黃線,被停了一台車,但該車也保留讓住戶機車可進出之空間。
該車還是可以拖走。新聞上說的看看就好,別當真。
彰化的警察真是為了業績什麼都做的出來
連我這種停車他都開單了(無逆向,無紅黃白線,路兩旁停車,也能夠讓大貨車及機車併行通過),我還能說什麼?
直線停車違規?

彎道上停車的合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條第 1項第 2款彎道上不得停車)

看起來樓主也認為
1.)行為確實違規
但是開這種
2.)對交通實質無益的罰單
這種警察很討厭.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警察朋友的說詞)
現在有一種魔人很會找警察麻煩
看到警察違規沒去開單,就會檢舉警察失職.
逼得警察有時小違規不開都不行.

aoc902001 wrote:
違規是事實,但幾乎...(恕刪)


可是...瑞凡....橋樑上是禁止停車的QQ

56-1-1是說明55-1-1

yms27 wrote:
可是...瑞凡.....(恕刪)


我那是馬路唷! 不是橋
地上的「橋」字 是指被拖到金馬路橋下的拖吊場

我被開單的理由是: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當然我已打算本週請假去監理所申訴了。

aoc902001 wrote:
我那是馬路唷! ...(恕刪)



如果確定不是橋樑....就看不出那裡違規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通常都是停靠住所才會被開這條

因為這條重點在"處所"...照片是確實沒任何通行處所
aoc902001 wrote:
我那是馬路唷! 不是橋
地上的「橋」字 是指被拖到金馬路橋下的拖吊場

我被開單的理由是: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恕刪)

申訴無用
這條無解
一定是警察擺明要開你的
絕對不是民眾自行上網檢舉的

因為民眾檢舉這條
警察99%不會開單

因為妨不妨礙其他人
是警察說了算
不是民眾說了算

這絕對是
1
檢舉人跟警察很熟 硬要警察到現場開你這張 而警察也肯開單
2
警察心情不好 擺明就是要開你這張 才會用這個法條

不然說真的
路邊一大堆紅線跟併排
每個都違規事實明確
他都不開
來開你這個幹嘛?
警察不是最愛說
"沒紅線不能開單"嗎

當然你也可以去申訴
申訴是你的權利
警察只要說
他認為你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了
這樣就可以了


aoc902001 wrote:
樓主,你違規是事實...(恕刪)


這就錯了

很多警察只會抓這種不痛不癢的

因為不痛不癢才好抓

就像以前警察都會蹲T字路口的機車紅燈右轉

我就被抓過

不過自從紅燈右轉從1800改成600元後

我現在都沒看過警察再那邊蹲點了
aoc902001 wrote:
彎道上停車的合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條第 1項第 2款彎道上不得停車)



彎道不是你說了算,道安條例說的彎道不能臨停是指設有〝交通標誌〞的彎道,你給的圖哪邊有立彎道的牌子啊?



yms27 wrote:
如果確定不是橋樑....就看不出那裡違規


他只拍對他有利的角度位置當然看不出違規,不過旁邊護欄有〝請勿〞的紅色噴漆字樣,照片下方應該還有另外二個字〝停車〞的噴漆字樣,鏡頭拉遠點就看的出來哪邊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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