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第1項第4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不要只想著讓別人無路可走,那你可記得當初考駕照時所背的30公尺?我都是60公尺開始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因為我背錯了。批評別人時,應先檢討自己。那種開始變換車道了才打方向燈的,就少假掰了。後面車輛會不知道你要變換車道嗎?打給鬼看的?
在台灣常常會看到兩種現象一種是像圖這樣 不過是七早八早就關門甚至超過一百公尺的一大堆而且因為前方還有車無法很快就轉過去導致一堆機車要超過它 車流量又大因此導致塞車另一種是直接在快車道打右轉燈到了路口才緩慢切西瓜般切過去又造成塞車我們的路考 並無這條例是應該要加上去的
提早打右轉燈也很重要,現下很多白痴都習慣到路口了才打方向燈。方向燈很耗電嗎?提早讓右邊的車知道你要右轉,只要不白目的就會加減速,避開你了。如果真遇到白目,那你就犧牲一下,直接往右靠,讓他消失在道路上,不要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