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otask wrote:
網友意見紛歧,不一...(恕刪)
標記一下
希望可以update一下這位員警的懲處結果、法律條目是什麼?
如果只有局長回函的"抱歉"、"下次會注意",這是官話,打發你用的
口頭承認疏失有可能只是安慰你而已,實際上根本沒懲處的依據
現在對付市民,如果照實講一定會被罵,爆給媒體的話局長頭就大了
事實上是,員警找到了肇事者,補完了事故聯單上的兩造姓名、車號、電話
然後對方申請拿到了聯單,打了電話給你,再正常不過了啊
完整的聯單,有哪條規定要雙方許可才能拿??
員警真倒楣,不曉得花了多少力氣幫你找出肇事者,還要被你嫌
若該員警比肇事者早一步打電話通知你:肇事者已到案,你可以來拿聯單了
下一通你才接到肇事者的電話,這樣會比較好受一點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