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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為雖然合法但是大家覺得不道德的

第一條 可能是大卡車 載重油門催到底也跑不快的 只能到適當地點超車了 如果是小轎車 在超她車時剪牠車 他撞到你尾巴就主張你已經超過一半變換車道 擁有路權 不過這個很危險 要看法官或警察認定
第二條 腳踏車跟機車並排行駛 應該都不久吧 一下機車就超過了 等一下不會死的
第三條 法規是規定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下一條是轉彎車已過一半 直行車應讓轉彎車的
第四條 這個就很奇怪了 在停車格講電話不行嗎 難道要邊開邊講 別人車停在停車格睡覺也可以阿 找不到車位就別開車了 坐大眾運輸工具吧
第五條 更奇怪了 我家住在巷子裡 我要開車回家都不行嗎

最後 不要用自己的觀點看世界

miamivice wrote:
公車上讓不讓位給別人其實都不犯法(別說你要佔司機駕駛座)
可是讓給特定較需要者有些人卻有社會共識這不就是公德問題

不過最近風向好像不讓座的行為就是對的,光是北醫女不讓座事件大家卻反而去譴責老婦人

mrlin1111 wrote:
第五條 更奇怪了 我家住在巷子裡 我要開車回家都不行嗎

住小巷子的是沒辦法,我自己也是住小巷子(雖然可以選擇的話我還是比較喜歡住大路邊),那是有些本身不住小巷子的,只為了抄捷徑就走小巷,車速又快,然後因為走小巷變成產生一堆轉彎車,對於幹道車流速度就有一定影響

當然有些也不能怪駕駛人,現在導航有些也會亂導入小巷子(所以可以的話我儘量選擇大貨車選項),至於GOOGLE導航就無解了,也完全無法以國道省道縣道為優先
.展哥. wrote:
不過最近風向好像不讓座的行為就是對的,光是北醫女不讓座事件大家卻反而去譴責老婦人



錯了!!

是因為老婦人先出言不遜.

並不是不讓座是對的.



而是讓座給有需要的人.

你有需要也可以不讓座.

不是 逼迫讓座 或 被逼迫讓座 .

這又跟你的標題 "道德" 有關了.

我的~天天天 wrote:
每天通勤在台東的台11線上

有天遇到一台「白牌的機車」硬是整路騎在汽車道

然後後面托著一整牌汽車陪跑(時速不到50)

偏偏右側根本沒車,他老兄死也不讓道

最後從都蘭到台東的富崗派出所紅燈停下…

我開車窗問他為什麼要這樣騎

他老兄只回了

我也有路權,為什麼我不能騎中間

我只回他,沒有人像您這樣騎,有什麼毛病嗎?

附圖↓右側明明有劃機車指引道,他老兄就是硬騎中間,屌。...(恕刪)


如果換成一台汽車開不到40 他自私嗎
到紅綠燈時你會去問他為什麼要這樣開嗎?
照你這樣講 在彎彎曲曲的山路上 汽車轉彎龜速
直線油門狂踩 後面有機車也不讓一下
這樣也很自私阿

.展哥. wrote:
有哪些駕駛人行為雖...(恕刪)


合法不合法的事情太多了吧
所以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我的~天天天 wrote:
每天通勤在台東的台1...(恕刪)


那開車的這樣龜整路不讓線你敢這樣問?

一樣行駛路權,開車的肢障更多
1到3吧,省道就算了,國道龜在內線的就真的蠻討厭,閃他燈按他喇叭又要被說我逼他車。
法規好像有改了
案例
我已先轉彎,對方直行車來撞我,為何要賠對方?
陳姓小客車駕駛沿羅斯福路北向南行駛至基隆路口右轉時,其右側車身與沿同路同向直行之李姓重機車駕駛擦撞,李姓機車駕駛因而摔車受傷;臺北市鑑定會及覆議會均認為:陳姓小客車駕駛右轉彎未讓右後方直行車,要負全部的肇事責任;而李姓機車駕駛因對方突然轉向反應不及,無肇事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轉向之陳姓小客車駕駛因過失傷害責任,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高等法院則改判陳姓駕駛有期徒刑4月。
許多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法院對此類轉彎疏忽之刑度亦不輕。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左轉待轉時,也要讓對向來車,否則被撞後,還要負全部肇事責任,到時後悔也來不及。
龜車擋路浪費別人時間和汽油,不靠邊禮讓就算了,超他車反倒被檢舉,這應該是最不道德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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