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兩台都檢舉是應該的第一台很明顯是從後方想超車不成,想搶車道過不來老實說從後面竄出來才打方向燈的車,要怎麼讓還真的不會,畢竟眼睛不是長在後面車主的前車距離是正確的,考駕照應該有考過要保持車距,而不是貼人車屁股吧第二台比較扯可能以為自己車貴,要切過來人就要讓老實說在半個車身才切方向燈,又直接轉進來的一般已經碰撞了,那個車身距離不是每個人都能反應過來一樣也是從旁邊竄出來就要搶車道的有人說讓一讓就好,那個距離要嘛跟他對撞,要嘛急煞被後面撞兩台車駕駛都很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