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於所謂的堵塞的意涵,與高速公路局或官方認定的不一樣。
多數的人把堵塞認定為只要後車比你快,就是堵塞,但是這裡是高速公路
不是F1頭車追上慢車,堵塞的意思是說讓車道沒有辦法在當地的速限內發揮最高的行車效率。
並不是說你比前車快,前車就要讓你。
妳會說前車速度表有問題,但有可能你的速度表也有問題。
如果你開到160公里,後車開到180公里,如果法律認為此時你有堵塞車道
那不就認證了高速公路速線不是160公里而是最少180? 所以才會允許車開道
這麼高。
因此43樓所貼出的回函中,就已經有高公局說明如果車輛可以達到最高速限
就已經不屬於堵塞,因為內車車道速限不管如何都是100或110是,能讓車道上的車
跑到110就已經達到高速公路的功能,絕對就不可能發生堵塞的事情。
堵塞這兩個字在這個法條裡的意思是說讓車道沒有辦法在速限內發揮最高的效率,
並不是讓後面不能超越就成立。
我們可以有很多回應,李先生的論述更是一絕,這個題目每隔半年會自動出現
大家會自動忽略法令以及高公局正確的說法,而自己當作立法者的把法令
解釋成不管速度多少,只要後面有車就應該要後面的車子。
法律規定只是要把高速公路的效率發揮到最大,並不是讓大家競速。
如過有車開到200公里,但後車開到240公里,此時要求開到200公里的車
變換到旁邊只有90公里的車道會發生甚麼事情?時速兩百公里的安全距離
是一百公尺,但是旁邊的車間隔只有50公尺,就算有一台車的空位,也只是剛剛好
一百公尺,那變換過去在多久之內又要變換回來?
如果真有這種空間,加上這種速度,那就是在飆車了,飆車你還要前車讓你?
因此用後方車速快於前方作為是否構成堵塞的要件,結果可能對旁邊的車輛安全
造成影響,法規怎麼可能這樣設計呢?
好吧,總是不能要求大家都接受這樣的看法,
但是,又是誰告訴我門說,前面的人慢就可以去跟他理論?
所以大家都認為前車在高速公路的內車道賭了你,
是不是就可以造成足夠的理由讓我們合理的去把對方攔下來
跟他理論?還是就發揮車上行車紀錄器的最大功能,檢舉他?
還有道德這種事情是因人而異的,如果到得可以當作依據,
那法律應該可以亮在一邊。
那也就不用在講法律怎麼規定了,這時候你的依據就只有
你認為應該要怎樣...
然后實力強大的人就可以逼迫弱小的人接受他所認為的道德。
A辣愛怕跑 wrote:
那只是一個形容 一...(恕刪)
變換車道本身就帶有危險性,高速公路事故統計
最容易造成事故的是變換車道不當。
所以如果是在法令限制外,能不變換車道
也是減少車禍生。
但是如果這時候車子開的太慢,慢到低於速限
造成中線車道多數車輛都比較快的時候
內側車道的車輛必須變換車道,以維持
高速公路的行車效率
那就必須提高風險,因此法律並不希望
有這樣的狀況發生。
但如果反過來,內側車速已經到了速限,
此時,用路人即便不變換車道,也不會影響
行車效率,中線車道有空隙變換是用路人自己
抉擇,其風險並不是被逼迫的升高。
因此前車也就沒有堵塞後車的問題了。
另外,既然無法像週遭的人證明自己的車速
只有110,那就別要求人讓開來了。
妳能確定自己的速度已經達到最高速限,就代表
別人也可以確定它的速度達到速限。
knightcsf wrote:
另外,既然無法像週遭的人證明自己的車速
只有110,那就別要求人讓開來了。
妳能確定自己的速度已經達到最高速限,就代表
別人也可以確定它的速度達到速限...(恕刪)
我是在中外線 看到內線 有人 沒有超車行為 還一直賴在內線 我才這樣說的
並不是 你說的 我在內線 看到 前方內線的車比我慢 我叫他讓開 我不是這個意思
我所謂的讓開 不是叫他讓開給我駛 而是叫他讓開 給真正想超車的人駛
老話一句 不管時速多少 請勿故意賴在內線
另外 不管時速多少 超完車 在中線OK的安全範圍內 請回到中線
上面說的 內線 前面一台200km/h 後面一台240km/h
我來提出我的看法
就是200那台正在超車 240那台應該降到時速200 跟著前車一起超車~(絕對不可以對他閃燈)
前車超完車後 應回到中線 後面那台想尬到240 不須回中線 再加速到240
但記得超越200那台後 還是得回到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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