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bz6168 wrote:
應該是違反「個人資料...(恕刪)
法律字第0960019333號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
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
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
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
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
,合先敘明。
個資法上路 可檢舉行銷電話
行車記錄器po違規屬公益不罰
至於民眾常見的蒐集個資行為是否觸法,陳維練舉例,現在很盛行行車記錄器,不少網友公布阻擋救護車等違規畫面,秀出違規車牌照,由於《個資法》不處罰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蒐集個資行為,也不罰基於公益目的蒐集的個資,因此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