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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棒不拿來打棒球拿來打人(轉貼FB)

刑法330 結夥3人/持凶器 加重強盜罪
7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是被害人腳被打斷 強盜罪結合故意重傷罪 刑法332第2項第4款
處死刑 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腳沒被打斷 則強盜罪與故意重傷未遂兩罪併罰

請檢察官馬上起訴 法官從重量刑 人渣有必要與社會隔離之
很恐佈!社會怎麽變成這様?警察應盡快查明真相, 還受害者公道.....
刑法330 結夥3人/持凶器 加重強盜罪
7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是被害人腳被打斷 強盜罪結合故意重傷罪 刑法332第2項第4款
處死刑 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腳沒被打斷 則強盜罪與故意重傷未遂兩罪併罰

請檢察官馬上起訴 法官從重量刑 人渣有必要與社會隔離之
真的很難過

台灣教育怎麼變這樣

希望法律制裁可以更重!

Yabby-bike wrote:
轉自FB

很誇張~...(恕刪)


我碰過兩次想攔車的

所以現在騎機車一定拿防摔手套待命..


只要不刀跟槍,我一定有勝算..

還打老阿伯的膝蓋,不知道膝蓋很重要嗎?

GTMD很想打死這些死小孩..
台灣的治安真的越來越壞

黑道被英雄化

台灣的法律真的判的太輕

yyyfu wrote:
那個是你爸,在夜晚中...(恕刪)


真的是想太多了,開放後,死的人可多了!

美國某某小學、某某中學......


現在能看到是拿球棒打,開放後,


我看大家都不敢下車了!因為每個人身上可能都有槍!


錢財事小,人命關天!
冠孜 wrote:
2001-
UL 查無車藉資料 UU 查無車藉資料
VL 查無車藉資料 VV 查無車藉資料
預謀犯罪

奇怪,我有查到耶


白色馬3無誤
只怕歹徒是偷車之後犯案的
否則一定抓的到啊
yyyfu wrote:
怕瘋子有槍亂掃? 他拿瓦斯桶弄爆炸更恐怖,所以以後要禁止瓦斯桶買賣
他開台車可以像酒駕一樣一次殺掉一群機車騎士,所以以後要禁止賣汽車
這些和酒駕一樣是非特定謀殺,其實全國禁酒,把酒當槍枝禁,保證酒駕消失,私釀等於和改造槍枝同罪

不想講重話...但我真的覺得這斷話太沒意義了
照妳這樣說 還有什麼能用 刀子 棍棒?

本來東西就是該 "盡量避免" 哪有拿車子來跟槍比較的道裡
事實上就是 今天你不管用槍目的為何 自保還是傷人
結論你幾乎都會對人造成傷害 光是這點她的本質跟汽車 瓦斯 酒那些東西都不同了

我不知道美國人多聰明 也沒資格說他們就是錯的
但我很確定今天這件事 跟什麼槍枝無管
單純事有群瘋子 欠法律制裁
也確定今天要是開放槍枝 這件事不會有更好的結局
只會把原本瘀青變成多死幾個人 因為人人都有槍
台灣早就沒有救了

台灣的教育失敗很久了

有教無類是浪費社會資源

教育應該發揮過濾的功能

這些人(估計全台最少五百萬人)在成長的過程中應該被挑出來直接報廢

留這些人只是在拖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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