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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上電視,出車禍,否則不要浪費時間檢舉道路違規,3G-4535 號車紅燈左轉檢舉失敗,因為我沒跟他發生車禍

上次看過類似的案件,因沒有照到車行方向的紅燈,所以檢舉無法成立…
天然花香 wrote:
請問;這種拍照檢舉的...(恕刪)



三個月...


CUFOX wrote:
調監視器是警察的基本...(恕刪)



根據可靠消息...

警察局的監視器是不能拿來舉發交通違規的,

可否拿來佐證...就不清楚了...(這棟樓的案例算舉發還是佐證??)

而且就樓主提供的畫面來看,該路口看不到是否有監視器...有嗎?

我覺得他如果說:樓主的case是因為沒拍到小貨車跨越停止線的畫面,

沒辦法確認小貨車是在號誌變換後才跨越停止線,所以才不舉發,

或許比較可接受...





CDior wrote:
警察局的監視器是不能拿來舉發交通違規的...(恕刪)

那永和路頂溪捷運站前靠監視器抓禁行機車賺了不少錢是怎麼回事?
警察不可能為了交通違規檢舉案去調閱監視器畫面(新北市除外)
因為新北市當初裝這些監視器的用意,就是要抓交通違規
照片裡有2部車沒錯,但因沒有交通號誌可茲佐證
無法證明當時誰是綠燈或紅燈,警察這樣的回覆很適當,並無不妥

psza wrote:
無法證明當時誰是綠燈或紅燈,警察這樣的回覆很適當,並無不妥)


沒錯

因為照片(影片)沒有足以證明他是闖紅燈的證據,不可以按拍攝者自己的角度去看這件事
就算他是闖紅燈,你必須讓大家看到知道,他真的是闖紅燈的證據

裁判方當然要站在公正的立場
CDior wrote:
根據可靠消息...

警察局的監視器是不能拿來舉發交通違規的,

可否拿來佐證...就不清楚了...(這棟樓的案例算舉發還是佐證??)


在這裡可以只作為確認號誌是否正常的工具


CDior wrote:
我覺得他如果說:樓主的case是因為沒拍到小貨車跨越停止線的畫面,

沒辦法確認小貨車是在號誌變換後才跨越停止線,所以才不舉發,

或許比較可接受...


只要號誌沒故障是可以證明闖紅燈的
除非小貨車線超越停止線後 在原地等到對向綠燈後 才用超越超跑的性能瞬間加速


yanyu_911 wrote:
因為照片(影片)沒有足以證明他是闖紅燈的證據,不可以按拍攝者自己的角度去看這件事
就算他是闖紅燈,你必須讓大家看到知道,他真的是闖紅燈的證據

裁判方當然要站在公正的立場


應該比照超速照相 車主提出申訴時 官方才須提出器材(號誌)無故障證明
警察說啥證據不足根本不是正當理由

CUFOX wrote:
應該比照超速照相 車主提出申訴時 官方才須提出器材(號誌)無故障證明
警察說啥證據不足根本不是正當理由)


我不認為這樣做是OK的
警方之所以不採信,那是因為要預防故意/污陷之舉

假使有人故意以此舉來做報復或無聊之舉時,那麼被檢舉者不就蒙受不白之冤,還要浪費時間去申訴

所以應該是:寧可放過一次的失誤,也不要造成有冤枉之情事
而你所說的
CUFOX wrote:
其實測速器就算檢驗合格 也無法排除當時發生故障的可能性
所以大家所謂的直接證據 一樣不能100%代表事實
而且交通號誌一樣可以示出檢驗合格證明

這種情況上法院,警方提出了檢驗合格的證明,就換你必須提出你懷疑儀器故障的合理壞疑或證據,若無,則不採信你的懷疑,若有,則由法院認定是否採信,如採信,你的罰單就有機會被撤銷。所以,並不是一句我懷疑儀器故障就會法院接受,沒這麼簡單。

而關於我所舉的例子
「如果警方取締你超速,只有數據卻沒有照片,警方說只有你一部車過,說是你的,你沒有看到直接證據(車牌+時速),你會接受警方的推論嗎?」
我可以依判決前例來告訴你,這種事件申訴成功近乎100%機率成功,警方開罰必須從嚴認定違規事證,只有數據卻無車牌…等其它資料
單憑一項數據,即使提出道路DVR證明該時間只有你一部車通過,法院依然會判罰單不成立

據我所知,道路DVR畫面是無法拿來作為交通違規開罰的直接證扯或間接證據,原因我就不清楚了
所以警方並不會為了一個檢舉,而去調DVR畫面來進行開罰
除了DVR畫面無法進行開罰外,要調DVR監視器,必需經過層層的申請,一般較常用於交通車禍取證或刑事案件追查
所以警方是否會為了一個民眾檢舉且連交通號誌都沒拍到的畫面去調DVR,答案是否定的。

而至於警方從嚴認定證據,所以大家所稱的直接證據
如果你有超速被測速照相拍過,就可以知道
一項超速違規直接證據的成立,其條件包含日期時間、地點、車速、速限、拍照方向(從你車前或車尾拍到車牌)、拍照主機、序號、證號,還有最最重要的就是照片明顯可辯車牌,以及車牌放大圖
如果是闖紅燈,除了上述資料之外,照片中還有明顯拍到紅燈+越線時的第一張照片,以及越過路口的第二張照片,共兩張,才可以進行開罰

以上,就是所謂的直接證據,也就是一~二個畫面間就能直接顯示出違規且從嚴認定的鐵證

所以樓主提供的影片,你可以仔細將影片切成一道一道的圖片慢慢看,你會發現證據力完全不足
如果要對這輛箱型車進行檢舉成功,照理來說,樓主必須位於該廂型車後方,並同時拍攝到紅燈、車牌、地點(路名或獨一無二地標),也就是構成紅燈+越線一張圖及紅燈+左轉一張圖,對警方來說才算是有力證據

小弟的工作對於照片證據方面已有數年資歷,而且工作性質剛好是照片與收費結合的工作,相信以上所述準確度是相當高,不過我不是警察,有些資訊可能有些許的誤差。




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引言小弟的文字儘可能不要採片段,因為小弟分段主要是希望大家能輕鬆閱讀,而不是前後段無相關,非常的感謝你!

kikianet wrote:
而你所說的這種情況上...所以警方是否會為了一個民眾檢舉且連交通號誌都沒拍到的畫面去調DVR,答案是否定的。

(恕刪)


如果每個檢舉的都要求要調DVR, 集全國警力, 也忙不過來吧, 其他的勤務都不用做了
局長信箱回覆:
第X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X先生您好: 您於102年3月30日寄給本分局分局長之電子郵件,經交由本分局交通組查處結果,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號8601-TL自小客車違規1案,因您檢附之舉證相片模糊不清,車牌號碼未能清楚辨識,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及第23條略以:「檢舉人應提供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提供建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X分局敬上 承辦人:交通組巡佐XXX 聯絡電話:04-224XXXX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影片如下:因單一檔案有10MB限制,降為720P


照片:看了很久,實在看不出來有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所以明天再試一試總局及使用FDV-808影片再寄一次
FDV-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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