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ass wrote:
小弟現在經過一天的休...(恕刪)
插旗一下
幫你查好了,希望對你有用
第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 件之證據,或使 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第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 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 時,證人、鑑定人、通 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供前或供後具 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 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而偽造、變造證 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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