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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這種人,危害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車號6699-UZ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如下
第九十八條 [函釋]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佔用轉 彎專用車道。
第九十一條 [函釋]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變換車道取得安全車距、打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 這些都是必須的要件, 本例子中B車做到那一點?

安全車距也沒有什麼爭議, 因為是"零", 如下圖...


圖中很明顯, B車尚未超越就己經跨越車道分隔線開始變換車道.

明明是"零"車距剪線的危險車駕, 還是有一堆人認為它是合理、正常的, 叫大家如果無法接受就不要上路.....
cigs wrote:
(恕刪)
....
至於對一些專以危險駕駛為樂的駕駛,所謂「一山還有一山高」,「夜路走多了,終究有一天會碰到鬼」踢到鐵板的。。。

現實中, 危險駕駛常常讓無辜的人無端受到牽連, 這也是危險駕駛這麼讓人無法接受的原因.

為什麼看到危險駕駛, 卻不願意譴責, 反而要讓它的存在變成理所當然....

里斯特 wrote:
現實中, 危險駕駛常...(恕刪)



我知道你很氣危險駕駛的人~~我也是
而包含我也有一部分人是氣龜車的人~~

那麼大家看看下面這篇文章吧!!!
看完文章後我的感想是~~好好開自己的車吧~~自然有人會去收你氣的那些人

龜車被撞~~危險駕駛被告



國道上忽快忽慢 惡搞運將被重判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5.09 02:33 am


計程車司機林文祥不滿陳姓空姐駕駛的「龜速車」佔據國道二號的內車道,
他數度按喇叭示意,陳才駛入外車道,林為懲罰陳姓空姐,超車後,數度忽
快忽慢,逼得陳踩煞車,結果被後方的遊覽車撞上;台北地院認定,林妨害
他人行駛國道的權利,釀成車禍,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林八個月有期徒刑。

這是國內首宗因駕車忽快忽慢被法院依妨害自由罪判刑的案件。檢方起訴時
,只對林求刑四個月,但法官審理認定,林任意在國道上驟然減速、加速,
前後三、四次,逼得後方的陳姓空姐一再緊急煞車,林以強暴方法妨害他人
行使國道的權利,造成後方追撞,惡性重大。

前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午一點多,林文祥(四十六歲)駕車沿國道二號向西行
駛,經大園路段,陳姓空姐駕車行駛在內線車道,因為車速太慢,在後方的
林姓司機不耐,而陳姓空姐也不肯讓道,林於是按喇叭、閃燈,陳女才駛入外車道。

林文祥為教訓陳姓空姐,突然超車在陳女的車道前方,林一會減速,一會加
速,後方開車的陳姓空姐嚇得一再緊急煞車,而陳女的後方是一輛載有卅七
名日籍旅客的遊覽車,遊覽車反應不及,撞上陳女的車,再追撞到林文祥的
計程車。陳姓空姐和遊覽車司機氣的控告林姓運將。

林文祥堅稱,當時車子很多,時快時慢,他要踩煞車,才不會撞上前方車子,
是陳姓空姐的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才撞上他的車肇事,與他煞車無關,不過陳
姓空姐及吳姓遊覽車司機都目擊計程車有急加速、急減速狀況。

法官認為,林文祥在高速公路故意突然加油門、踩煞車,妨害他人行駛的權
利,釀成車禍,應予重判,以示懲戒。
gyway wrote:
我知道你很氣危險駕駛的人~~我也是
而包含我也有一部分人是氣龜車的人~~...(恕刪)


我也不喜歡龜車, 本例子有龜車????
叫他把前面的影片放上來再說吧~~~


gyway wrote:
不過我問一個問題~~~之前新聞有看到檢舉達人~~月入4萬多
拍到一些走路肩阿~~闖紅燈阿~停機車等候區的~~
這麼明顯的違規可以檢舉嗎???


檢舉交通違規沒獎金的~~~ 只有檢舉環保(像亂丟垃圾,煙蒂, 烏賊車... ) 才有一定比例的獎金~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CCL wrote:
檢舉交通違規沒獎金的...(恕刪)


那檢舉會成立嗎??會罰到 這位6699嗎?

里斯特 wrote:
現實中, 危險駕駛常...(恕刪)


如果大大認為你引用本人的這句不算讉責,繼續選擇看不懂本人所強調法規與實務面差距的留言,個人尊重您的選擇。
cigs wrote:
如果大大認為你引用本...(恕刪)

唉....我有沒有看懂, 就交給網友們來自由心證吧, 無謂的口舌之爭讓人心煩.
不好意思讓里斯特大大心煩了。

說真的,在臺灣真要做到百分百依照交通法規來行駛,有時反而會更加寸步難行或更加危險,當然這不意味著我們都不用遵守交通法規來行車,而是當遇到有人不依規章行車時,退而求其次,只要行車平安就是福!當行車衝突發生時,在當下暫且不論誰是誰非,確保自己本身的行車安全才是抵達目的地唯一的路。至於是非就在事後交由專職的相關警察單位來認定吧。

在討論的過程中如果有讓里大大感到不快,不好意思,這也只是對事件的標的,並非針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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