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像這類的事情層出不窮,尤其兩方的認知差異很大的時候,就必須依靠客觀第三者(通常是法律)來作為仲裁的手段,但奇怪的是,樓主不單繳了大潤發要求的500元,還簽了切結書,以上的程序基本上就是宣告放棄應有的權利,在放棄了應有的權利以後,又跑到網路上來取暖,換成我今天是大潤發的法務人員,我一定建議大潤發憑藉著樓主所簽下的切結書對樓主進行提告,因為樓主不應該在簽下切結書後,仍去散佈有關大潤發的處置方式是否合宜,畢竟樓主已經接受了,不是嗎??
誠心的建議各位,法律雖然不夠完善,但台灣畢竟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法律仍有一定的處置手段,網路畢竟只能提供意見而不能取代法律,所以遇到事情還是依循正常的手續,我覺得至少能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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