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
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
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
為不確定故意
明知高速衝撞可能會造成不特定人重傷,
甚至死亡,
讓可預見結果發生,
肇事者若確有不確定故意動機
確實應以殺人罪起訴
不確定故意 + 1~
小小的差異在於個人覺得應該把主觀要件提早到喝酒之後還要上路這個時間點~
多數法律系的都會說當事人在喝酒時沒有傷人/殺人故意,這點基本上沒問題~
問題是牠喝酒之後還應要上路呢?~
酒醉狀態下駕駛的反應能力會下降、肇事機率會上升這是是可以預見的吧~
別扯啥有認識過失;駕駛要怎麼證明牠有能力避免在酒醉狀態下能可以避免反應能力下降、肇事機率上升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