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太低,反正苦的是原車主跑一些哩哩摳摳的地方要請假,還要被傳喚甚至自費換牌假車牌的屁事沒有抓到假車牌直接扣車就沒問題了偽造特種文書判很重嗎?沒有什麼個資法個屁,開放全民檢舉車牌輸入進去就廠牌、顏色顯示出來除非特別去找同型同色車種路上至少7成假牌、報廢牌、贓車等無所遁形若檢舉屬實者發放獎金看看假牌會不會絕跡甚至會弄到未報備變更顏色的呢路上不是垃圾科技執法一堆,怎麼這個抓不到?
這個提案的目的是為了加重對使用假車牌的處罰,並且希望能有效遏止這種違法行為。根據目前的提案,如果在一年內被查獲使用假車牌兩次以上,將會面臨更嚴重的罰則,包括罰款和沒入車輛123。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給予違規者一個警告和改正的機會,同時也避免因一次違規就面臨過於嚴厲的處罰,這樣可以讓法律更具彈性和人性化12。當然,這個提案還在討論階段,未來可能會有更嚴格的版本出現1。你覺得這樣的罰則設計合理嗎?
根據目前罰則,被修改的罰則部分自己看,刑法立委沒修不是我可以討論的。轉載自交通部公路局-秘書室-公關科:如涉及使用偽造號牌行駛道路等情事,使用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處最高罰鍰新臺幣10,800元,另製造、販售、使用者將違反刑法第212條、216條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論處。已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假車牌的罰鍰,從現行新台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提升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違法使用假車牌2次以上,可處6萬元罰鍰,並沒入車輛。這有條件的罰則要一年內兩次才沒入車輛,是立委增修的沒錯吧?
與其在這裡抱怨修法的成效不好不如直接到委員的臉書反應我自己是已經到洪委員臉書裡私訊建議懸掛"他人/他車"假牌,第一次就該"沒入/銷毀"車輛因為掛"他人/他車"假牌,有明顯犯罪跟規避查緝的意圖懸掛自己車輛本身車號的假牌,至少出事都還找的到人....以上僅個人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