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卡燈 wrote:
herblee 觀念錯誤,路權來自法律授權,而路權也是人權的下位概念,人權涵蓋範圍包括工作權及其他。人權也會隨時代改變有所調整,例如黑人抗爭、白色恐怖抗爭等。路權當然也會變,不然你以為1990年重機可以領牌嗎
2024-05-06 20:02
路權怎麼會是人權的下位概念 ?
自創的嗎 ?
您知道 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的另一個名稱是"先行權"嗎? 指的是誰先誰後的次序! 排位置! 排時間次序!
這是指"禮讓"! 路權說的是禮讓 ! 是誰禮讓誰先行,誰停等後行!
機車路權? 其實是在說 『機車禮讓』!
不是字面上的爭權奪利 ! 是禮讓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要求各國承認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
所有人“生而自由 , 但是路權是道路的權利嗎?道路造出來?自身就有什麼路權嗎 ?
什麼下位概念嗎?完全看不懂?
路權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
區分 !
此權利是完全自由沒有限制嗎 ? 不是 ! 為什麼不是 ?←因為道路為公用! 公家用!, 要讓大家(人)一起使用 !
所以要區分 ! 分配 單獨一台車有那些道路空間可以使使用 ? 不是省道國道隨便走?也不是三個車道隨便走!
不僅僅是區分出 道路 多長 ? 多寬 ? 多高 ? 的三度道路空間 使用而已
"路權"還區分出四度道路空間 ! 使用道路的時間 ! 被授予之"路權"是屬於前一段時間 ? 還是後一段時間 ?
不是路權包山包海,毫無範圍?
路權範圍內當然享有自由 , 但是路權範圍外是別人的路權, 不得侵入!
您的路權無遠弗界?毫無限制無限擴張?牴觸法律所授予之路權, 造成路權衝突? 能任意延伸到他人的路權範圍內?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 , 是先舉行了數天的交通會議,是專家會議討論過之後,裏面有非常多的車流理論,化身成為法條! 結論寫成" 聯合國道路公约"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本來就是由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抄過來的
在國外這三台在內車道上的"載具"屬於汽車, 早在1949年時,台灣所有法規未立法之前, 我國就簽約說這就是汽車了

還有,就算同為汽車,仍然能以車種區分來限制通行權 !
通行權 不是 路權 !
搞錯了! 重機爭的是高速公路通行權! 重機騎士常弄錯?將通行權誤為"路權"!
高管規則19已經規定了通行權, 機車是和牛車一樣沒有通行權!
第 19 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八、九 都是汽車, 同樣沒有通行權!
沒有通行權, 是無法上高速公路, 是無法和已經在高速公路上的小汽車爭什麼路權!
「允許通行/不允許通行」的是通行權, 不是路權!
沒有通行權根本無法參予路權分配
是在都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才能分配路權!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
大貨車和小汽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但法規指定/分配大貨車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路權分配!
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義務)
最大的原因就是 "毫無路權觀念" , 不懂得遵重它人? 不懂得讓 ?
不是以運輸為目的 , 任意蛇行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 搶別人被法律授權使用道路的時間? 上高速公路只是為了搶先強快 ?目的是要開快車而已 ?
這樣還能上路嗎?
不知道道路為公用 , 共用 ,每個人只分配到一部份的道路使用權利
不知道法律 會分配 每一台車 "使用道路的長寬高"範圍(三度空間) , 及 使用道路的 "時間"(四度空間)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搶別人使用道路的時間, 就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為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無論框框內放的是什麼車? 路權劃出來的框框是一樣大的
如果重機了解是要以整個框框去上路 , 以整個框框去行駛 , 你的框框不能碰到別人的框框 , 還能蛇行亂鑽嗎 ????
你的權利範圍(前後左右+時間)被分配在那裏 ? 那一個車道 ? 在那段時間內 ,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用路的權利是分配給"車道內"的車 , 車道外的車要插入就是"沒有路權" !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為輪替 ,要等車道內的車通過之後 , 路權喪失了 , 車道外的車才取得路權進入 ,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路權設定有範圍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這個範圍不得侵入

不能擠進去它人的『安全車距』之內 , 這違反路權了 !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應該有「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但是 , 用路人和 執法者 , 卻仍然 毫無 『路權概念』, 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超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超車到別台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路權" ,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另一個嚴重的錯誤 是 使用權利 和 遵守義務不分 !
打方向燈根本不是 路權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有使用轉彎那個路口的"路權" , 打方向燈是轉彎的遵守義務, 無關路權! , 那個路口的"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 , 但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侵入到它人的前後安全車距(路權範圍)之內 !
同樣的誤解發生在 "遵守速限" 就無視路權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但是,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臉書 , 卻錯誤寫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 違反路權 , 『使用道路的權利』和 「遵守限制之義務」 不分的文字?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侵害使用權利 這種事 ?
以為只要 遵守 速限這項 義務(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能為所欲為 ?無視 法律明訂有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同樣, 並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換車道 , 必須看該車道換入的"位置", 是不是遠離開其它車之"路權範圍"之外的"空檔"
轉彎車依遵守義務打方向燈, 直行車不必打方向燈, 路權仍然歸屬於沒打方向燈的"直行車"那一方
沒辦法 ,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都自行解釋
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打方向燈) ?
造成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路權來自法規
法規有規定何時能利用那一個車道 ? 何時不能
不是"叢林法則"車速快就衝進去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和 打方向燈 之義務不分
因為不懂"路權", 混淆了通行權 ? 以為是爭權奪利? 殊不知"路權"Vorfahrt , Right of Way是 先行權 是在說相反的『禮讓』 , 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 卻被誤用拿來爭權奪利 ?
誰擁有路權 ? 依據法律規定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這回事!
一定有先有後 , 才不會撞在一起
交叉路口能四方平權?一起通行嗎?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分配行駛,指定行駛,排序行駛,一定有行駛區域的區分,次序優先/前後的區分
不可能大家一起通行?
不是所有的路想怎麼走就走麼走 , 必須依法律(路權)分配
為什麼要分配?
因為道路的容量有限, 必須有人先走, 有人後走,以時間差來避免碰撞, 所以才有路權的區分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路權分配, 不可能是天賦路權四方一起通行, 反而是全都擠/撞在一起
我覺得汽車應該一起爭取, 汽車也要行駛鐵軌, 不能讓火車獨佔通行權
這是去倫敦, 在Calais登車, 汽車使用火車鐵道

直接開上火車 , 行駛於火車鐵軌之上

是人在使用交通載具
不是 那台機車從工廠造出來就能擁有天賦"人"權????
誰說機車不能上高速公路, 只要用貨車載就能上高速公路了, 完全不影響高速公路的運輸功能, 機車同樣能經高速公路由台北到達高雄, 只要放上貨車就好了, 人民使用高速公路, "行"的權力完全沒有損失
皮爾卡燈 wrote:
herblee 正是因目前法規重機無法上國道,所以才需要爭取權力,這兩者根本不牴觸。反路權是你這種認為重機不能上的觀念(指鹿為馬)。且反路權也包括到車本主義,例如認為四輪最大,行人走斑馬線沒左右張望被撞活該。
打著路權反路權? 反路權的不正是所謂"路權促進" 團體嗎 ?
爭取權力? 路權居然是爭取來的 ?
車本主義 ? ←Qu'est-ce que c'est?
一台車從車廠出來能有什麼權利? 使用道路的居然不是人?而是車?
人被載走就受"車"掌控?被劫持?人役於車?
設置道路的目的居然不是用來運輸人 ? 居然不是如何能安全且快速並大量運送人群?
居然是看車的需求?
車已AI化會表達自我意識了嗎 ?
"車本"是什麼? 是收集"車"來展示在道路上嗎? 不能只放在櫥窗展示嗎? 必須變成不考量道路運輸功能?道路是只供車輛展示跑來跑去為目的? ←賽車場還是試車場 ?
而且不能只在賽道上跑? 為了展示它無與絕倫性能超越其它車種?在賽車場別人看不到?
在省道上跑還不夠 ? 一定要騎上國道?
Leonyang1603 wrote:
照法規正常來說,這種狀況你不會有責任
很多人不懂過失的定義為何,只會跟人家起鬨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不管怎樣去輾到還是滿倒楣的拉XD
很多事情你自己沒遇到,
不要把話說得太滿。
esthetica wrote:
這畫面顯示出解決一人汽車的情況
不就能緩解車潮的壓力了
難道這對緩解塞車沒效果嗎
機車就是有這靈活性才會呼籲要開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規是這樣寫的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不得附載座人。
重機完全是一人一車 ! 完全未解決一人汽車, 一台汽車還可以載到 5個人
佔用道路面積也是一樣的
這是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機車上來完全遵守路權 , 路權"框框" 和汽車一樣

為何機車能上去 ? 遵守路權 ! 行駛在法律規定的路權框框之內
沒有鑽車縫 ,蛇行 ,競速
不會引發 激流 ,伏流 ,亂流 , 各自走在個自的"路權範圍" 之內 , 所有車才能一起平順的前進
是人在使用道路 , 不是 那一台車 在 使用道路 ?
載具只是用來運送人 , 讓人能由A點運送到B點 , 不是那一台載具從工廠被製造出來 ? 就擁有天賦路權 ?
道路的功能在運送 "人" , 交通是運輸"人流" , 讓"人"流動由A點到B點
不是載具在路上跑來跑去叫做"交通" ?
機車只是載具 , 是人騎機車, 不是那台車由車廠出場後就有什麼權利 ?
道路是公用的, 是公眾在分配 "道路使用空間" (是針對所有的車或人 的規則 ) ←公眾的法益
不是 "個人" ← 單一個人的法益 , 更何況是拿"車種"出來爭取不存在的路權 ??
是如何分配道路會達到最大的效益 ?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道路面積有限,道路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小汽車的成長
公共運輸發達, 很多人共乘一台車,「道路空間」就出來了!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例如這條街只有 一台路面輕軌電車 和許多行人

汽車到哪裡去了? 都進了停車場 ! P+R Park & Ride

這是Amsterdam的P+R Sloterdijk 橋下停車, 上方就是捷運Metro/火車Train共用的高架軌道, P+R旁的地面有公車bus/輕軌Tram, 在這裡進行交通載具轉換
這條路就變成一條高承載車道, 載具是輕軌電車!小汽車被置換了!
小汽車換成公車/輕軌之後, 道路面積就空出來了!
如何解決一人一車 ? 共乘 !→ 載具轉換
一台汽車要再塞4個人進去
重機如何再塞入另外4個人?
所以要有一個 P+R Park & Ride 停車場
5 台 一人一車進來 P+R停車場 , 只有 一台載滿5人的車能出去 , 其它四台車都停在P+R停車場
道路同樣能讓5個人通行 , 攔下四台車去佔用道路空間 , 車道就空出來了
重機是要被停在P+R停車場的一人載具 , 必須被轉換為能載更多人的其它載具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什麼"車本"?只看創造多少車流,就以為載了很多人嗎?
因為道路 空間有限 , 又因為車流是一種"波動" ,波的傳遞, 必須要 "分配"使用範圍, 才能避免 "波動"引發車流擾動甚至"碰撞"
這個"位置" 是分配給所有的車 ,除了分配 使用 三度空間 的長寬高的道路空間 , 還有 分配 第四空間的使用"時間"
每一台車的位置 若不依分配行駛 , 就是引發 碰撞
herblee wrote:
路權怎麼會是人權的下...(恕刪)
首先,你的內容文章太臭太長了(並不是說長不好,而是你沒有針對重點討論)
你如果要打長文,建議你把「主題、段落、結論」都明確打出來,不然看的人很辛苦
針對你的問題,我簡單點出來解釋,然後我們先把「爭點」確立出來,再來討論,不然講了一堆,各說各話,只是浪費我們彼此時間,但相信比起其他智障,你是比較有邏輯的吧?
我先把你文章中,你的問題列出來,如果有寫錯或誤解的地方,你再跟我說(因為你寫太長又扯太遠,可能會誤會)
問題1. 路權怎麼會是人權的下位概念 ? 自創的嗎 ?
A:https://plainlaw.me/posts/motorcycle-discrimination
你可以參考這篇,裡面的重點段落: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9號所說:人民有隨時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行動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的概念,也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自由;同時,談到駕駛交通工具也不能忘記,人民的工作權應予保障,也是憲法所明定。換句話說,路權是一種人權,本來就擁有的東西——限制機車路權,反而干預了人的行動範圍,政府要拿出充分理由的。而有了完整的行動自由,才能開拓視野、前往謀生、取得財產,可見交通工具的運用是非常重要的生活關鍵。在目前的交通環境下,許多人因使用成本的考量,選擇機車這種便宜且相對快速的移動方式,維持或提高工作收入。反之,若因禁行機車或兩段式左轉等政策,承受更高的受傷風險,不就減損行動自由甚至工作機會了嗎。台灣早已脫離農業社會,駕駛機車更是台灣人的生活日常。作為許多居民賴以移動的基礎,若能爭取更充分的機車路權,減少不必要的生活風險,對於人民的自我實現即有顯著幫助。但行動自由等並非無敵王牌,並非不能限制,也就必須檢視政府的干預是否合理。
就像你前面說的,車子本身沒有權利(權利客體),人才有權利(權利主體),而人權是範圍最廣的,也就是工作權、戀愛權、宗教權、生存權、投票權都是人權的一種(即是下位概念),而路權也是人權的下位概念。
法律的上下位概念邏輯你應該知道吧?
問題2:通行權 不是 路權 !搞錯了! 重機爭的是高速公路通行權! 重機騎士常弄錯?將通行權誤為"路權"!高管規則19已經規定了通行權, 機車是和牛車一樣沒有通行權!
A:沒有人在爭論這一點阿,大家都認同機車跟重機目前沒有上國道的權利(沒有路權),所以才要爭取不是嗎? 你現在拿一個大家有共識的事情解釋一堆,根本答非所問。
問題3:最大的原因就是 "毫無路權觀念" , 不懂得遵重它人? 不懂得讓 ?
A:所以,你也認為「這一題」跟問題2是分開的單獨問題對吧?(即是,姑且先不論路權。但是很多人毫無路權觀念)
這一點,也適用於汽車,因為現實上,就是有一堆違規的汽車、卡車駕駛,我講了三千遍了,重點一直是「危險駕駛」,而這也乎應到你前面說的「人」才是主體。
問題4:不是以運輸為目的 , 任意蛇行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
A:同上,這一點也適用於汽車
簡單來說,其實你這一題也是應拆成兩個問題討論,這也是很多人的誤區
舉例來說,事實上,任意蛇行的車子,不限於重機,我隨便可以找一堆汽車在路上蛇行的影片給你看。
所以,蛇行的問題並不限於重機專屬,而是汽車、卡車、公車都有蛇行的可能性(實際上路上也很常見)。
所以,這一題延伸討論,正確應該問:危險駕駛的人該有路權嗎?
但其實你去看法律規定,其實不難理解法理背後的意義
舉例來說,闖紅燈、超速、任意變換車道等,這些交通處罰條例都有對應的罰則,而這個罰則,就是你前面所說的權利義務的代價,他沒有盡到遵守交通安全的義務(違規),所以要剝奪他部分權利(罰款)。
但這並不會剝奪掉汽車駕駛的路權,這是兩回事。
但如果是重大違規呢? 例如:酒駕肇事
酒駕法條參考
那就會吊扣車牌+吊銷駕照,等於剝奪了駕駛的用車權利,也等於剝奪了他的路權。
而這樣的罰則,並不限於汽車,也適用於重機、白牌機車,所以現有法條,本來就都有考慮到這些問題了。
所以,如果依照你的邏輯,如果蛇行就該廢除路權,那法條就要改成,蛇行就要吊銷車牌+駕照。
而且汽車也適用,不是限於機車而已。
問題5:搶別人被法律授權使用道路的時間? 上高速公路
A:觀念錯誤,目前就沒開放重機上高速公路。所以這問題不成立
問題6:只是為了搶先強快 ?目的是要開快車而已 ?這樣還能上路嗎?
A:觀念錯誤,因為事實上守法的重機騎士比例比違法的高幾百倍,這也是前面在講的,統計學裡面的「倖存者偏差」。
因為你看到的車禍影片,沒車禍的你沒看到,所以你會覺得,很像車禍比例比較高,但實際上守法的你看不到,所以這根本無法作為依據。而你如果加入了一些重機社團、群組,其實守法駕駛比例非常高。但一般群眾看不到這些資訊,當然只會看到車禍影片嘍。
同理,YT上報的汽車新聞也都車禍的不是嗎?
沒車禍的,新聞幹嘛報?
但我們都不會覺得汽車肇事比例高吧?因為事實上守法的駕駛就是比較多阿。如果違規駕駛比較多,那全台灣每天應該都有上萬起車禍才對。(這也是基本邏輯)
你一定要有一個對照組,才可以分高低,不然你是基於什麼來分辨的?
你問這些問題的同時,你基準點就錯了,你是假設全部重機駕駛都是危險駕駛
問題7:打著路權反路權? 反路權的不正是所謂"路權促進" 團體嗎 ?
A:這一點應該是你誤解,就是因為沒路權,才要爭取路權,促進路權。
這並不是「反路權」。你應該要先定義你所謂的「反路權」是什麼。
問題8:爭取權力? 路權居然是爭取來的 ?
A:不然呢?你以為這些權利天上掉下來的嗎?
你不知道歷史上黑人跟女性被歧視多年,透過多少社會運動,最終才慢慢受到平等對待的嗎?
(甚至南北戰爭,雖然南北戰爭目的是為了背後的金錢利益啦)
(早期很多歐美的女性甚至不能工作,也不能參加奧運喔)
相關連結
所以,目前台灣機車沒路權,當然路權也是要爭取才會有。
法條本來就不完美,所以才會逐年修法調整,這是基本常識吧?
其他問題感覺都不是重點,我就先針對這幾題回。
然後,你第二篇文章我還沒時間看,晚點有空再看(例如你講運輸目的、運輸效率這一題,都之後再一併回)
所謂的公共討論,是雙方都要回答對方的問題,我也有很多問題其實你沒有回答到喔~
晚點我再一併整理給你
這樣討論才是高品質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很歡迎,但請針對主題討論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你每次都只會重複的複製貼上這些落落長的廢文,自己有在消化嗎!?
重機完全是一人一車 ! 完全未出解決一人汽車, 一台汽車還可以載到 5個人
目前我們的現狀就是一人汽車太多,我們現在要解決的是一人汽車阿!
如果一人汽車變成一人重機,不僅省油省錢減少廢氣還省空間
到底跟你所謂的 完全未出解決一人汽車, 一台汽車還可以載到 5個人有什麼關係!!!
要載5個人的情況就開車阿,到底是5人一車的情況多還是一人汽車的情況多?
完全倒果為因的在鬼扯
佔用道路面積也是一樣的!?
一台Toyota GR Yaris車長 3995mm(比這小的四輪沒幾台了吧)
一台Honda Goldwing車長2615mm(比這大的二輪沒幾台了吧)
同樣保持50公尺的安全距離,光是車的長度至少也短了1300mm
10台Toyota GR Yaris和10台Honda Goldwing的佔用道路面積一樣?
最後的那些更是廢話一堆......在這個概念之下......不就說他也只是假設
想像很豐滿但現實很骨感,各地的交通狀況人口數量也不盡相同
一個模型就能套用到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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