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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820 還路於民大遊行 下了車你也是行人 任何族群都不該置身事外

恩,好好,謝謝,樂觀其成

反正只要有政治人物參加我就當看熱鬧
請問還路於民,主旨在幹嘛?
不投票運動
可惜台灣地小車多人多要實現還是有點難度
私人想法~
所有會動搖選票的政策都不會執行~
但唯有執行, 會動搖選票的政策, 才能徹底改善台灣交通問題

汽車 機車 全面強制 總量管制
車庫法, 牌照總量控管, 增加汽車 空汙等稅收, 進而巨幅提高 自用車使用 & 傭有成本
暴力降低 汽機車密度

少一半車的台北市, 就大約 是"過年期間的狀態"
信義區過年秒變「空城」!真實照片曝光 他嗨喊:台北人的年假來了

市區軌道建設 強制的建設 提高捷運密度 迫使人人大眾運輸

強制 高齡換照

強制 去除 路口所有 視線障礙物
去除行道樹 (護樹團體選票 ?)
移除電線桿 (台電)
移除電信箱 (電信)
移除違建 (建管處)

這些都是橫跨 所有部門的 政策

強制 汽機車 減量 = 選票跑光光
拆除路障 違建 = 選票流失
強制軌道建設 = 拆遷選票跑光光

台灣交通沒救~ 已經腦死~根本不用討論
100公尺就要騎機車的台灣~怎麼討論行人政策 ?
副總統上街抗議總統的執政,
蠻怪的。
還是要提出可執行的改進方案比遊行要更有效。
vonyi

你這邏輯真奇怪,不出現反正你也會靠北

2023-08-24 14:00
delenatii

vonyi 不奇怪啊,當天參加遊行的,都是支持這項活動的,認同還路於民的理念。

2023-08-24 16:02
houhjeng wrote:
邏輯真的蠻怪的,執政...(恕刪)


喔!真的有點...哈哈哈
台灣的問題就是機車族不下車
不論紅線、黃線、快慢車道、路肩、人行道、騎樓、公園、菜市場、夜市、自行車道都是機車
這些本來該是行人的數百萬名機車族不下車
還要爭路權
台灣交通就不可能以"人"為本設計和規劃
台灣行人永遠都是弱勢
死傷在所有類別高居第一
政府民粹和愚民政策
不改變機車政策、發展公共運輸、以人為本規劃
讓數百萬機車族下車
台灣交通安全只是空談
SSUUY

台灣沒有產石油,能源都是進口. 本來就不應該有這麼多的車輛. 禁摩& 車輛總量控管, 是 不能捅的蜂窩(選票)~ 寧可環境破壞殆盡 也不願意得罪選票

2023-08-23 9:39
凡事總是有一體兩面!想得到什麼就必須犧牲什麼!想問問各位版友!如果在同樣的薪資!同樣的物價水準!你們會選擇在日本搭地鐵上班?還是在台灣騎摩托車上班呢? (僅針對這問題回復即可)








Ice Make wrote:
你還記得今年六月在台南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余小妹妹不幸過世的新聞嗎?或是 2020 年因北市新莊幸福路與思源路口一對論及婚嫁的情侶,因為轉彎車未禮讓行人而造成情侶間天人永隔的情況?先不要說 820 還路於民是在作秀,對於很多受害者家屬來說他們希望自己的親人能夠犧牲的有意義,也要凝聚大家的力量來向政府官員喊話。

老實說 ,除了提供 政治人物 來造勢 ? 到底為交通安全做了什麼 ?
也完全 看不懂這樣 活動的訴求是什麼 ?
要求改革什麼 ?
什麼是 "還路於民"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現在是有什麼"東西" 佔據道路 不還給人民 ? 所以要求把道路還給人民 ??

這些悲劇 明明是 『轉彎車未禮讓行人』 ?
"讓行人先行" 是什麼意思 ?
白紙黑字寫於 法規 , 行人先 車輛 後 ,是使用道路的時間次序!
行人和車輛是共用路口, 共享交叉路口 , 行人和車輛都可以使用這個路口 , 雙方都有通行權 ! 道路共用! 都能使用道路!
根本不存在什麼 誰 還給誰 什麼 的 "還路於民" ?
不存在誰排斥誰 ?
但是雙方都會走這個路口,有行進路線上重疊的問題 , 如何避免 路線衝突而撞在一起 ? 是 『時間差』
行人使用前一段時間 , 車輛使用後一段時間 錯開雙方

行人先 車輛 後 ,在法條當中如何表述 ? 是寫為『路權』 !
路權 Right of Way , Vorfahrt 的另一個名稱 是 "先行權" , 誰先誰後 , 誰讓誰先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所以"號誌" 會指示 行進路權 , 一方紅燈停等(次序在後),另一方必然是綠燈(通行次序在前)

所以, 路權不是指在道路上爭權奪利 ! 反而是指相反的 "禮讓"
所以要求 汽車讓行人 ,只不過是回歸 法律本來就授予之『 路權 』

Ice Make wrote:
我們從出生後第一個學會的交通方式就是步行,而近年來看到的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意外仍舊居高不下,不禁讓人反思面對手無寸鐵的行人事故意外頻傳,我們的政府仍舊是呼喊口號、提高罰則來含混帶過,對於交通安全不只有行人要重視還有大貨車、大客車、汽車、機車、自行車、身心障礙人士等多種族群,只要出了家門你就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環,「只要下了車、你就是行人」。


不是吧 ! 道路是用來運輸人! 使用道路全都是人 !
只是 運用不同的載具 來運輸 人
步行是 以自身為載具 , 其它的載具還有自行車 ,機車,汽車, 公車,輕軌電車等等
是人在利用"載具"來加快通勤時間 , 節省時間成本
這些不同載具,所佔用道路空間不同 , 為了避免彼此擾動, 所以法律必須要 對道路空間加以分配/指定/排序
分配 那些道路空間 給那一種載具
劃分了行人道 ,自行車道,機車道,公車道 , 輕軌軌道
這種 分配 那些載具去使用不同的道路空間, 是只限於 多長的?多寬?多高的?三度道路空間嗎?
不是 , 還有四度空間 , 對於使用道路的時間, 也有分配/指定/排序 , 區分出前一段使用時間和後一段使用時間
是行人和車輛分流,分開在不同的指定時間之內, 各走個的, 來避免碰撞

Ice Make wrote:
遊行活動前的發聲邀請到身障者代表、孩童代表、嬰幼兒代表依序上台表達訴求,不巧的是天空也下起了滂沱大雨但現場來聲援的民眾,不管是男女老少代表著各個族群都相繼聚集在凱達格蘭大道上,正當我還在疑問為何下著暴雨還有那麼多人陸續到來時,我聽到了一句話讓我不禁省思了一下,「雖然天空中下著暴雨、但暴雨比不上受害者家屬心酸的眼淚」的確我們都是從網路、新聞來得知天下事,若非是身邊的親朋好友遇到這樣的事情,很多時候也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而官員們也是提高罰則、科技執法、區間測速、噪音偵測,看起來很有作為但其實只是換湯不換藥,採取拖延戰術只要混到退休或是改朝換代就沒有我的事情。

法律又沒有變 ! 回歸法律條文就有對行人的保障 ! 這不過是依法行政 而已
汽車和行人分流,擁有各自的"路權"這件事, 完全和 提高罰則、科技執法、區間測速、噪音偵測 無關 !
不懂在遊行什麼 ? 不知道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無標線標誌號誌)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標線),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 均應暫停讓行人
這就造成困惑了 !
因為路權本來有 交通指揮人員(警察) > 燈光號誌 > 標誌 > 標線 > 交通規則 的優先次序

路權 優位 : 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燈光號誌 > 標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二)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應優先於所有規定優先次序之道路標誌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一)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頭痛醫頭 ? 行人路權的位階在安全規則第 103 條被提升到比交通指揮人員(警察)更高的地位
這就不對了, 明明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

明明行人的路權位階 , 是低於 燈號 , 是要遵守紅綠燈
安全規則103條卻寫 :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兩個條文完全相牴觸
這樣到底號誌優先? 還是行人自由意志優先闖紅燈 ? 誰優先 ?????

現在條文這樣寫 ?
那麼 燈光號誌 交通指揮人員 還能指示"路權"嗎 ?
未修法之前的 民國57年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交通部交參字第5704-
025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26952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一百九十四條
條文 是這樣
第一百十一條
汽車行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前,應予減速注意號誌指示交通警察之指揮行人狀況慢行通過,不得按鳴喇叭。

明明當時的條文 仍然有 : 注意號誌指示或交通警察之指揮及行人狀況
至今已多次修法修成這樣 ? 完全反過來 ??

問題是法律亂改 ,違背了 原本『路權』 的優位次序
『路權』 是有 號誌 > 標誌 > 標線 > 規則 的"誰先行" 優位次序 , 現在弄到次序大亂 ?

台灣是毫無路權概念 ! 也沒有依照法律! 怎麼會變成行人可以闖紅燈?
因為汽車仗勢有鋼鐵外殼去欺壓了行人? 於是糾集行人?仗著人多勢眾遊行去反制回來嗎? 比誰大聲?這是蠻荒時代的野蠻人 , 仍然是大欺小強凌弱的叢林法則, 這是文明社會的法治嗎? 不知道上街是在爭什麼 ?

Ice Make wrote:
本次還路於民大遊行的發起單位是由一群年輕人組成的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現場更有邀請到一直關注於台灣各族群路權的 Youtuber cheap 與說出台灣交通現況被罵翻的 Youtuber Iku老師,過去以車為本的交通法規制定與道路設計已經不合時宜了,現在不該以車為單位而是該以每一位在道路上的用路人來全盤檢討,當你是行人你該遵守怎樣的規定?當你是二輪族、四輪族、大貨卡、大客車族群你該遵守怎樣的規定?不違規、互相禮讓、互相尊重、有同理心、具備相關的駕駛技巧,再搭配上滾動式檢討的道路設計,我想還路於民不僅是只有行人,更是讓所有的用路人都能擁有一條平安回家的道路。

是啊 , 日本人就清楚了, "路權" 是基本交通運作的道理
台灣在80-88年, 每年公路車禍死亡人數超過六千人,死亡率高居世界第一
(德國人口約8000多萬, 是台灣的 3 倍多, 死傷人數還比台灣少)
根據每10 萬人為單位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德國交通死亡率僅為3.7,日本4.1 ,美國為12.4,台灣高達12.1(108年)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均數為德國,日本的3倍。
Autobahn 總長度有 12,845 kilometres
台灣國道總長度只有其1/10, 總長度至2009年總共計988.56公里(若含汐五高架橋則為1009.26公里)

但是 ,解方呢? 不是應該回歸"路權"嗎? 各自行駛於法律所授予之"路權範圍"內
在三度空間,不要去侵入到法律授予它人路權之道路空間 , 在四度空間,也不能搶時間,搶他人得到法律授權的使用時間

以車為本的交通法規 ?
這看不懂? 是不執法 ! 沒有依照法律行政 ! 是錯誤解釋 , 拿錯拿法條沒有的東西出來對抗法律
反而 法條是修過頭, 修到矯枉過正
安全規則103條卻寫 :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燈光號誌及交通指揮 , 都是在分配 汽車的使用道路時間 ,排在行人使用時間之後
現在矯枉過正 ?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
那不僅僅是行人路權比車輛高而已, 還賦予特權, 打破路權優位次序,行人能闖紅燈,能無視警察指揮? 是被提升到 比 燈光號誌 交通指揮人員 更高的優位
因為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有路權優位的次序存在! 法律也能亂修相互牴觸?淪為自說自話?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Ice Make wrote:
至於目前交通部的王國材部長在今日遊行活動中也有上台,接受來自四面八方陳情民眾的訴求,也承諾會開始檢討全台灣不合宜的道路設計,並會同各路學者與民意團體來商討要如何做出改善,至於其他的總統候選人在現場提出的改善方案與發言內容,我想還是請大家移駕到各大電子媒體來觀看就好,這邊還是回歸到人本交通的主題比較實在。

汽車和行人 一起 併行 , 汽車轉彎出現"內輪差" 空間就不足了, 就發生路權衝突
是應該誰讓誰 ?
依法應暫停讓行人

但是 交通部反過來
這是民國99年就這樣了 !
10年前這樣宣傳, 媒體配合大肆宣傳? 行人要讓車 !
法條可有"內輪差"這種東西? 沒有! 沒有的東西卻拿來凌駕於法律之上?

當長度寬度 的平面二度空間不夠, 不足以容納 "車" 和人 同時通過之時
又沒有三度空間的立體交叉的天橋地下道能錯開雙方
此時法律才需要以第四度空間的"路權"分配 , 以"時間差" 來分配 使用該彎道 的前後時間 , 行人先行, 汽車後行 , 錯開時間就不會撞在一起 。
沒辦法 ,台灣就是無視路權? 以為路權是爭自身的權利?
以為一種載具和另一種載具搶道路的二維(二度)空間? 此種有或沒有『通行權』?被誤為" 爭路權" ?

不知道路權是『讓道』規則
路權不是永遠持有 , 路權是輪替 ! 是一前一後分別擁有"路權"
當一方擁有路權時 ,另一方的使用時間一定還沒輪到, 是處於喪失路權的狀態 。

所以必須依據 "法律"授權誰先行誰停等的次序 , 錯開彼此 "通過"路口的時間
"路權"在法規中無所不在 ! 在台灣卻都跳過去都不看
而是反過來信奉蠻荒時代 小讓大 ? 慢讓快 ? 後讓前? 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說要避免和大型車併行 ?
機車不是直行嗎 ? 大車不是轉彎嗎 ?
影片宣傳怎麼倒過來? 變成直行機車讓轉彎大貨車先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上位的法規明明規定,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到了執法機關就轉向了, 宣傳成 "小車要讓大車"?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在同一個車道上時 , 一律認定為前後車關係 ????????

Ice Make wrote:
對於正常人來說過馬路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紅燈停、綠燈行在規範的秒數中快步通過即可,但對於小朋友害怕車流、老人家、身障人士與行動不便者來說好天氣就不好過馬路了,更何況是視線更加不良的下雨天或是濃霧天氣。從今天的遊行可以看到不少支持者都是全家總動員來參與,更多的是爸爸媽媽之中有一方是外國人士的組成,或許在國外對於行人優先的觀念已經養成已久,但為了讓台灣的下一代能有個安全的交通環境,即便是滂沱大雨的天氣也要來支持公民遊行表達自身的訴求。

過馬路不是應該依據『路權』嗎 ?
紅燈一方是喪失路權
綠燈一方是取得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當一方擁有路權時 ,另一方的使用時間一定還沒輪到, 是處於喪失路權的狀態 。

Ice Make wrote:
台灣交通的根已經深植許久想要改變並扭轉讓各個族群互相體諒,我想可能到我老都還未必會實現,但身為上有老、下有小的我來說,我很願意參與有關道路安全推動的議題並以我能做到的方式來協助推動,不過一個人的能力真的無法撼動政府相關部會來通盤檢討並作改變,但看到這樣一群被嘲笑的傻子在各個族群為了安全來向政府喊話,大家何不試著互相了解一下各自的需求變得更加的團結呢?要知道在疫情嚴重的那幾年因為交通意外而身亡的人數,可是遠比感染病毒死亡的人數還要多,對了那酒駕的問題也可以檢討一下嗎?說好的酒駕零容忍呢?

互相體諒 ? 誰先誰後誰讓誰 , 法律規定很清楚, 就是要依據『路權』
擁有路權者先行 ! 路權由法律授予 , 對擁有路權者 讓道

但是這個依據標準"法律", 卻可以被隨時執法機關自行解釋而挪動?例如要求行人過馬路要躲開大車?
交通法規就是個大問題
我國『法律』層級的交通法規是只有"罰則"而沒有規則
只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三讀通過的法律
處罰是在上面位階的喔 !
先後次序是顛倒的 !
其它交通規則都是次一級, 低一階的, 由罰則再去授權的 法規命令 ?

其它交通先進國家是先有"規則"! 先告之應遵守行車規則是那些 , 先把規則拿出來講, 若違反了規則才會引用到罰則處罰
台灣反過來 ?
因為罰則優位在前面, 那麼次一級的"規則"在講什麼? 沒人管 , 於是養成民眾以為不罰?罰不到就是對的?閃躲了"罰則",沒罰到就沾沾自喜? 怎麼還會去守法?
公約的法律地位是同等於法律! 但我國對於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完全丟棄沒在看, 上面有專章在說明"禮讓"give way就是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
結果,在台灣, 路權一詞被誤用拿來為了某種交通載具?"禮讓的次序"反過來變成爭權奪利 ?
原本國外抄來的交通規則? 在台灣能不依據路權規則去解釋? 變官大學問大自行解釋?
修法還牴觸公約,讓路權不見了? 只有在發國際駕照時會突然想到?喔 !有公約這種東西 ?

交通部宣傳是反過來, 要求行人要讓車?只因為大車有內輪差?
SSUUY wrote:
私人想法~
所有會動搖選票的政策都不會執行~
唯有執行, 會動搖選票的政策, 才能徹底改善台灣交通問題

汽車 機車 全面強制 總量管制
車庫法, 牌照總量控管, 增加汽車 空汙等稅收, 進而巨幅提高 自用車使用 & 傭有成本
暴力降低 汽機車密度

少一半車的台北市, 就大約 是"過年期間的狀態"
信義區過年秒變「空城」!真實照片曝光 他嗨喊:台北人的年假來了

市區軌道建設 強制的建設 提高捷運密度 迫使人人大眾運輸

強制 高齡換照

強制 去除 路口所有 視線障礙物
去除行道樹 (護樹團體選票 ?)
移除電線桿 (台電)
移除電信箱 (電信)
移除違建 (建管處)

這些都是橫跨 所有部門的 政策

強制 汽機車 減量 = 選票跑光光
拆除路障 違建 = 選票流失
強制軌道建設 = 拆遷選票跑光光

台灣交通沒救~ 已經腦死~根本不用討論
100公尺就要騎機車的台灣~怎麼討論行人政策 ?


整樓只有這24個字不是幹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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