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案樓主為例,只要注意對向各車道第一輛來車就好,反正對向後車不可在路口超車。
新版安全規則101條改成有交叉路口標誌的路口不得超車,當年葉宜津立委提的修正案,這要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101條的沿革,及當年的立法院公報可以看出當中差別。
新版條文的解釋就很有彈性,是要狹義交叉路口三角警告標誌才算交岔路口標誌,還是廣義連紅綠燈,停車線,斑馬線,交會路牌,路口地面標線,都算路口號誌?還沒看到交通部正式解釋過。
樓主有意願的話,是可向交通部詢問,請交通部做成書面答覆:樓主事故現場的號誌,是否為安全規則第101條交叉路口標誌的函射範圍。
若否,那麼對向後車可在本路口超車,樓主責任較重。
若是,則本案對向來車不可在本路口超車,樓主可主張注意到對向第一輛來車停止,確信後車不在本路口超車,始繼續左轉。那麼本案對向就算是直行車,也違反安全規則101條在有路口標誌的路口超車,為事故共同主因。
本路口對向路段若有雙黃線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49條一項八款部分條文,雙黃實線路段雙向禁止超車。
安全規則101條一項二款部分條文,有禁止超車標線處所,禁止超車。
對向第一輛車允讓本案樓主,其後車在有雙黃實線路段不可超車。樓主基於信賴上述兩條,確信對向來車第一輛允讓,其後不會有後車超越第一輛車。
回應 hch2006:
"明明是二線道, 你在說什麼? 難不成所有路只要有車要轉彎, 全部車都要等?"
超車:後車前緣超過前車後緣開始就算超車。
不同車道之間也會有超車行為發生。
安全規則101條明文禁止在有交叉路口號誌的路口及禁止超車標線處超車,就是符合該要件的路口及路段都不可以超車。
至於前車是否轉彎,不在該條文討論範圍。
回應 mrhrc32:"亂扯亂教一通"
交通規則101條,白紙黑字寫在這邊,端看當事人如何引用及主張,自己放棄權益是你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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