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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禮讓行人」教學、分享、判決書 ★ 終身討論區 ★

請問我有檢舉不禮讓行人,但回覆: 處理情形:違規事實不明確,行人未進入行人穿越道內,不予舉發。

是要改用哪一條來舉發



來人間一趟 wrote:
請問我有檢舉不禮讓行...(恕刪)


回答樓上,你這件不舉發,應該就是不舉發。

不舉發原因有2:

1. 該行人未站在斑馬線上,如果是站在斑馬線端的人行道,都不會舉發。
(若舉發申訴到法院,法院也認為沒有違規)

2. 計程車通過後,你一定要附上行人走斑馬線過馬路(若沒斑馬線,很多分局不舉發)
的影片,否則只有車輛通過,沒有行人過馬路的後續證據影片,不會舉發。

以上是我檢舉這類違規快500件的心得,請參考。
來人間一趟

我有附計程車通過後,行人走斑馬線過馬路的連續影片,如果用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這條檢舉可以嗎

2025-06-13 17:16
該車是吃西瓜高手,

吃西瓜又不停讓行人,兩個違規都已舉發。

感謝新北市警員願意替行人把關安全。


其中不停讓行人的違規(44-2-0)罰6000元+自費講習!

我檢舉的案件力求證據清楚不怕違規者去法院唬爛申訴,
(本人都願意去當證人領車馬費,違規者付錢當然要去)

本案剛好可以解釋行人位置的檢舉成功關鍵:
(這會是法院判決爭點,所以檢舉時影像務必清楚)


1. 行人位置剛好要過斑馬線時,如果還在騎樓或是人行道上(非馬路上),
違規車輛剛好通過,這種警方高機率不舉發。

2. 如果行人確認已經在馬路上,如有腳壓上斑馬線的證據(如本案圖示),
上法院不會有爭議,警方就會願意舉發。





損人不利己,生小孩沒屁眼。
管你是「惡貫滿盈」段延慶
還是 窮凶極惡」雲中鶴
沾了因果,必有報應
不要在這邊說報應啦,

我不吃這一套,

沒有智慧沒有知識的人才會在那邊報應來報應去掛嘴上。

民主法治社會,我依法合法檢舉,

10多年前開始天天檢舉後,
天天快樂、每天心情愉悅,再過10年也是如此。

用報應來解決?只是笑死人再騙3歲小孩的方式而已。
大概是吃了你的檢舉又浪費司法資源申訴沒過被狠狠打臉是自己垃圾駕屎的可悲玩意吧

下次記得先貼上罰單紀錄再來543哪,會屁話沒屁眼老頭
我相信正在處理或是處理過我案件的承辦都知道我的取證能力,

我每天大量檢舉,取證能力維持高品質,

所以我也相對尊重承辦警員判斷,
如果我取證檢舉不停讓行人證據不足,不舉發我都不會有意見。

同樣,警方願意舉發,
一旦違規者申訴到法院,我就願意出庭證明違規事實並賺580元以上的證人車馬費。

實際上檢舉影片都能一槍斃命否則不會容易舉發。
法官認為我檢舉的影片證據力不足要來法院陳述:15年來 0 次。


對於那些無肛症的父母情何以堪,這些父母絕對很少在檢舉的。

另外,
留言說對方生小孩沒屁眼是違法的喔,至少有數十個判決都是判決有罪。
所以,不要隨便來我的版留這句話,我都會讓你上警局做筆錄的喔。

民國111年判決。

罵人生小孩沒XX這一句,公然侮辱罪成立,判拘役20天。

刑事判刑,我會順便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喔,至少五萬以上。
(今天有律師告陳 水斤宣判的新聞,刑事有罪,民事附帶判賠12000元,原求償700萬)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裕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裕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裕蓁與姚斯斳(嗣更名為姚迎楹,下均稱姚斯斳)均為彰化縣○○市○○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彰鹿店」之員工。姚斯斳於民國111年3月29日13時5分許,在上址彰鹿店之倉庫(下稱案發地點),拿班表要求鄭裕蓁簽名,然因鄭裕蓁認為班表排班時數不公平而拒絕簽名,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爭執,爭執過程中,鄭裕蓁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潑婦、生小孩沒屁眼」等語公然侮辱姚斯斳,足以貶損姚斯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姚斯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見解

(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亦即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而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始足當之。又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潑婦」一詞自屬醜化、污衊、羞辱之詞句,被告所辱罵告訴人「生孩子沒屁眼」等字眼,乃固屬詛咒他人,然同時亦係輕蔑他人之形容,已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均對告訴人之人格有所貶損污衊,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自屬侮辱言語,此部分自該當刑法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所辯,自無可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一個老婦人要過馬路,一個影片檢舉2台車都成功,

兩個惡劣駕駛都罰6000元+自費講習。

檢舉不停讓行人就是在行善助人,檢舉後天天開心。




違規地點:新莊區中港路與中港一街口
違規車號:BUX-0062
違規類別:不減速慢行之處罰(44條)
違反法條:第44條第2項第00款

處理情形:依違規事實舉發。

完全不停車讓行人敢過馬路,檢舉就對了!
車號0062罰6000元+自費講習。(已舉發,感謝警員辛勞)

檢舉的證據影片務必要有違規車輛通過後,行人開始穿越馬路的影像。(必須條件)
只有越多人願意檢舉交通違規,守法者才有免於恐懼的一天。

那輛125-HYG機車當然也是檢舉成功,第一次罰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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