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這樣講,人家日本到現在還是守株待兔在抓,在某些人眼裡不就更落後?他們要的是人贓俱獲,明確的確認是"誰"違規,這樣扣誰的點數吊扣誰的駕照讓你無話可說,日本無賴的人也是不少,所以如果是像違規停車這種沒有當下發現是哪個駕駛,就要有人去向像臺灣的分局出頭報到,不像臺灣拿到罰單去便利商店繳錢就好,所以臺灣已經很爽了啦!違規一百次也不會被扣駕照,因為逕行舉發沒辦法確認是誰違規所以都扣不到點數,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是在臺灣無照駕駛只罰錢而已,在日本無照駕駛是刑罰,需要開車工作的人根本很怕違規,要是點數被扣到要吊照根本就是完蛋了。
如果只看01的酸民,的確很像落後國家沒事就生一堆假議題上網狂吠真的很閒在這個網路都要爭個你死我活的世代,還指望在馬路上和平相處???而且...不違規何必怕政府執法...希望政府針對改管、改燈、超速、酒駕的都重罰先扣車,累犯就半夜去高架道路做路面養護管你有沒有工作,罰到一輩子記得就對了建議先從非法安裝燈具下手,一堆裝投射燈的先抓連帶重罰廣告商或代言人,改燈濫用真的害死人
科技執法根本比共產還專制,個資法也是立法立假的。個資法第5條裡面明明有寫到:個人資料之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依照上述條款來解釋科技執法,除有重大事由或目的外,不可使用於目的外之『行政行為(例如取締交通違規之手段)』我個人是不支持科技執法,講難聽一點就是公務人員怠惰,大家都想坐辦公室按按鍵盤,上上網。
Nikita-300 wrote:個資法第5條裡面明明有寫到:個人資料之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下次N大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來開罰單,要求出示駕照行照時,請N大用個資法第5條告知警察違反個資法,因為罰單上面需要登載違規人的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