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80的地方,行駛速度超過200,這有什麼好說的??沒看到沿路都有路燈,然後還有反光標誌??啊你們還在檢討受害者???台灣是有哪條道路可以速度高到130以上??超速120km還要嘴三小??這跟酒駕一樣0容忍了吧,如果在一般道路上飆到時候要換誰來哭
強制險理賠不看事故過失責任,無論開車的人有無駕照,只要車主同意使用管理汽車,且有造成他人受傷,都可以出險理賠,除非交通事故是因為受害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所導致.....如果兩方都有人陣亡。那後車是比較慘。除非....除非保了一種無過失責任。汽機車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以及附加的駕駛人傷害險、乘客險等,都在不保事項中明定,若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無照駕駛汽機車等)與第21-1條(無照駕駛大車等)規定,無論是否有肇事責任,保險公司一律不賠。
自己開車沒開燈(當然有錯) 被後面高速衝撞,對方自己撞死了,而自己的汽車壞了,也不用修了,然後還被要求道歉,還要去跟對方家屬談和解與賠償,這啥社會?(我個人認為重機當時時速至少150公里)不過,我還是認為交通部必須立刻立法禁止 "自發光儀表",一堆人開車時看儀表有亮就以為自己有開燈,同時,該修法,夜間行駛時大燈或尾燈不亮一律吃3,000元罰單,( 大燈與尾燈都沒亮,就6,000元 )若是燈壞掉則必須於一周內至派出所內請任一員警檢查簽名 (效仿美國),罰單金額經檢查通過後降為1,500元,若一個月內未繳,則再回復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