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高速公路龜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

han172189 wrote:
1.車流量大時,各車(恕刪)


個人還是覺得大大念念法條就好
至少只有合法和違規2種


例子1
https://youtu.be/-ZfM9XgbMU0

https://youtu.be/GvE17wNjQ2Y

9成人就算前面空了,也不會馬上把速度拉起來

例子2
https://youtu.be/chziIopjRD4


例子3
https://youtu.be/GVHF9aDdvjw

這些車共通性就是內線開很久,當然我相信內線最高速限行駛沒有違法,有也是紅斑馬取締,不能講他們龜速


用法條開車就是把快車引往中外線跑,甚至一上高速公路就要面對外側車道100/110公里快車,當然對你來說合法才是第一,行車安全倒是其次了
han172189

不知所云? 你還是專心亂扣帽子就好!

2022-10-17 10:55
在市區道路,也會有車開得慢的駕駛,路上車少時,繞過就好;若車多塞住,大家都慢,也沒差了。
各種關於隱形路口 安全距離的研究 都不適用於台灣
因為只有台灣才會內線中線有時速70 80 90公里
且與前方車距越拉越遠的龜車

而且還有可能定速開 根本無視於車流
HoopoeCafe 生熟豆專賣 https://webshop.hoopoecafe.com
serabande

當某車明顯慢於其他車時 他本身就是一個不停得讓後方的車不得不減速的路障 並且如果他又有安全距離必須大於100公尺的障礙時,他又會不停的因為前方的車慢下來 沒有理論有提到這種人 而台灣這種人還蠻多的

2022-10-17 23:16
han172189

serabande 跟『各種關於隱形路口 安全距離的研究 都不適用於台灣』的關係是?

2022-10-18 12:04
致命涼 wrote:
我真的很想幫助烏龜們學中文
但如果是文盲說再多也是

好像都忘了問清楚一個問題
到底是多少速度算龜速
??

GPS=速限+0算龜速嗎?
GPS=速限+10算龜速嗎?
GPS=速限+20算龜速嗎?
GPS=速限+30算龜速嗎?
GPS=速限+40算龜速嗎?

總要有個定義吧?
serabande

我覺得GPS+0 已經算龜了 但多的是GPS+0 -20以上還覺得自己正常的人

2022-10-17 23:18
陳阿瓜~

那GPS+20以上覺得自己是正常人嗎

2022-10-18 9:07
han172189 wrote:
不囉嗦,直接打臉!

國道警察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官方這個說法完全是錯的, 為什麼錯?因為牴觸違反現行諸多法規
"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

國道警察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主管機關執行法律,就是行政行為, "必須依法行政"
此外也限制立法對行政之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以防止行政濫權

官方說法誤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錯以為8-1-3只有但書條文?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才發生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規定及罰則】
【規定及罰則】部份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條法規不必遵守嗎?)

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不堵塞 VS 壅塞 ???
8-1-3法規是"不堵塞",這是 F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
堵塞是S車流,不是上述法規之"不堵塞"(F車流),兩者完全混淆, 不知道所指為何 ?????
堵塞(S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弄錯了違規事項為那一種法律事實,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淆? 造成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

就文義解釋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 指車流中發生那裏有車縫那裏鑽的現象 ,即發生"車流擾動"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前車與後車同步)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但前方已不通, 後車不斷堆積上去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最高速限 不引用"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很奇怪 ?
只要引用""高管規則5"就會知道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

亦漏列了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這是對的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也漏列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
"超車"必然有"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時,必然使用"內側車道"!依法不可能使用"中/外車道"
【說明】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知所云
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
超車道本為高速公路上設計用來防止塞車的措施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
【呼籲】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完全錯誤
牴觸了 高管規則6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
Q超負荷運轉"? 卻又定速(V)110 ? 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出乎臆測, 反而是降速才不堵塞吧!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降速反而能拉開車距, 反而不堵塞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讓16台車, 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路隊長有安全車距能離開而不離開,導致車流降等,路隊長就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全都要擠在一起不離開?那麼車流狀況就會由LOS A B C 降等為 LOS D E F
塞車是因為"車距"縮小 , 都擠在一起
無論車速快或車速慢 , 只要讓車距縮小, 分配到的車距不足 , 就會塞車
車距會不會縮小? 根本無關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車距會有變化是因為 速差(V1-V2)
當 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a? 前車快後車慢, 車距就拉開
當 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a?前車慢而後車快, 有負的加速度出現 ,車距就縮小

塞車主因 是因為 車多,因道路容量有限而擠在一起 , 都不離開當然車多
並不是車速快就不會塞 ? 車速慢才會塞 ? 完全錯誤 !
正確答案是無關 或 負相關( 車多還開快車? 就是壓縮車距, 反而會造成塞車 )

任何一台車, 只要佔用車道, 就會讓 "車道空間變少"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不足了
車少 LOS A ←→LOS F 車多擠在一起

次要原因是因為 車流擾動 (壓迫換車道插入別人的車距當中, 造成車距縮小)及道路瓶頸(道路空間變小,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縮小了)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55m", 都擠在一起不離開?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原本 "車距"不足就堵塞了 !
但是台灣會以"壓縮車距"的方式去 保持 『最高速限 』行駛 , 硬是不降速 !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無視車距D(密度/車距)?只看V(車速)?這樣造成連環追撞,這是誰說的?始作甬者是誰?

原本法規一共有三處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1).處罰條例33條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罰則, 説的是何種行為是錯的, 要處罰的!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不是不罰就是對的! 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 應該遵守的規則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2).高管規則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但書是遵守義務! 無關車道之使用!
(3).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依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路權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由於裁罰基準表也是錯誤的 , 根本漏了這一條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這是錯誤運用反面解釋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這是『違反速限』的問題! 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違反者是處罰"違反速限"!
在超車道上"違反速限",若屬於低於最高速限,必然同時"相對速度"慢於中線車道, 則違反超車道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並不是把條文倒過來講, 以為"最高速度"就能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把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依速限行駛"! 錯誤解釋為只要”最高速度”就能行駛?就取得路權??,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問題在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錯寫為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警察還要去查有沒有達到最高速度?
然後回函說, 提供之資料不足, 查無實據
其實,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也是擅改法條 !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法律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是" 超車後
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超車道的範圍",劃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發生的時間是"正在超車"!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擁有路權正在超車 !
超車後是喪失路權 !已經離開這個車道了! 怎麼會發生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兩者發生的時間點, 地點完全不同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不能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把時序不同的條文還混加在一起? 排列組合成一個新條文?
這是錯上加錯!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這是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代入後
胡亂倒推最後就變出C:人是動物=動物是狗?得到人是狗的結論
你的圖表 車速 車距密度 和 車流量 的關係
事實上與真實世界不符
這也是為什麼這麼多人討厭龜車和超長安全距離的慢車
而在你的理論裡看不到為什麼的原因

簡單的說 假設只有一台喜歡與前方保持超長安全距離的車
第一 他減少了車流密度,第二他附近的車也因此被降低了時速
所以自然車流量就被他有效的降低了阿
也就是說道路的效率 被這樣的車嚴重的影響阿
HoopoeCafe 生熟豆專賣 https://webshop.hoopoecafe.com
另外 以法律的角度來看
其實你也自己回答了
就是 台灣的法律根本不完備
換句話說 硬要解釋法律 其實是死路一條

實際的作法 就是好好的積極的開車
該超車就超車 該開快就開快 跟上前車 不要落後於車流
車多擁堵的時候 反而需要適度的超速和降低舒適的安全距離
才是解決交通問題的良方

而不要死守 80 90 的時速,只顧及自己覺得安全的超長安全距離
也不要覺得自己慢慢開沒關係 堵死後方好幾公里的人
這就是我每天通勤的心聲啦

不會開快 別開高速公路 謝謝
HoopoeCafe 生熟豆專賣 https://webshop.hoopoecafe.com
陳阿瓜~ wrote:
致命涼 wrote:
我真的很想幫助烏龜們學中文
但如果是文盲說再多也是

好像都忘了問清楚一個問題
到底是多少速度算龜速
??

GPS=速限+0算龜速嗎?
GPS=速限+10算龜速嗎?
GPS=速限+20算龜速嗎?
GPS=速限+30算龜速嗎?
GPS=速限+40算龜速嗎?

總要有個定義吧?

當然有 , 落後給 整體車流速度 就是龜車
要看整體車流 , 而不是單一個人的車速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不會只有一台車?
車道上也不是只有二台車, 不是狹義到只有前車/後車,只計算前後二台車 ,就說不堵塞?
車道上有n輛車 ,
若有n個數值x1、x2、...、xn,則此n個數值的總和為:
Σ = x1 + x2 + ... + xn
通常計算車流是 f(x) = ∑j fsj − ∑j fjs.
是計算整體車流, 不是只算路隊長那台車VS後面那台車??
路隊長的前方一台車都沒有, 路隊長的前方若有100m車距, 計算路隊長的可能最高車速是可以達200km/h,路隊長又怎麼會堵塞 ?
它自己不堵塞, 但是它的後方的後方呢?

每台車車速不同!當然有 速差(V1整體車流速度-V2龜車車速)
車距會有變化是因為 速差(V1-V2)
當 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a? 前車快後車慢, 車距就拉開
當 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a?前車慢而後車快, 有負的加速度出現 ,車距就縮小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為恆定不變的關係
當道路的容量能容納當時的Q車流量 , 就不會因為前車車距縮小而踩下煞車, 引發衝擊波
台灣就是 誤解法規 , 居然說出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參數不是只有V(車速) , 還有 D(密度/車距)

D(密度/車距)足夠, 就不會受迫而踩下煞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為多少 ?

車速受限於車距, 並完全由個人踩油門單方面來決定, 而是周遭擠進幾台車 ?由所有車共同決定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因此 , 當車道為 16車/km 時 , 可以 110km/h 行駛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距不足, 受迫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距不足, 受迫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再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明白規定超車道是一個繞道 ,bypass ,不可能一直佔用!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必須回到原"高管規則5"速限區間!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在錯誤說法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的驅使下
明明沒有55m車距 D(密度/車距) 也硬要加快車速 V(車速)到110km , 這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於是乘積Q車流量 是超出道路容量的, 這很危險卻不自知 ? 不多久就連環追撞了

始作甬者是誰?

如果真的依法 , 匝道經加速車道進來, 只能進入外側車道 , 當外側車道超過17車/km , 車距不足了, 才依法高管規則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之後, 就應該回到 外側車道 。
離開,補滿右(外)側車道 , 內中車道的容積才會夠 , 才會不堵塞
這就是8-1-3但書設下的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管規則6,就是要有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110行駛

若中線車道也超過17車/km , 車距不足了, 才依法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超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 離開 內側車道 。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8-1-3 但書 的句式為「但....得」。, 不是 『不得』!

怎麼會拿廢棄了所有法規? 單獨拿半條不能倒推,不能擴張解釋的8-1-3但書法規,延伸出許多錯誤說法?
這些錯誤說法是法規沒有的! 或是牴觸了其它法規?
有趣的是,牴觸了其它法規時, 居然認定是其它法規無效?而這個無中生有的錯誤說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有效?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並不為真!
這樣增加車流密度, 縮短車距 , 正是塞車的主因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事實是,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上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違反高管規則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所以當中線車道密度超過 17車/km , 車速就只能是 107km , 此時自然 內側車道最高速限110km行駛, 並不需要超速, 就自然能超越 中線車道 。
並非 超車 = 超速 ?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serabande wrote:
就是 台灣的法律根本不完備
換句話說 硬要解釋法律 其實是死路一條(恕刪)


與其說不完備
不如說無法滿足自己需求

罰單/車禍有人幫忙繳/賠償嗎?沒有那叫人開快就沒意義了

至於覺得法律不完備可以找立委陳情...
很多人都不陳情,網路打字老半天法律也不會修
herblee wrote:
當然有 , 落後給 整體車流速度 就是龜車


所以我記得之前有篇文說台中有一條快速道路速限80
但大家普遍都開100以上
所以照速限開80~90的是龜車
超速100的是正常用路人?
  • 1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