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不必替小車辯解
小車與其前車的距離減速要再拉距離根本沒必要踩煞車, 只要稍微鬆油門就好
你是不是不會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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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袒護小車心態很扭曲阿,大家真的不要再替此樓小車辯解了
我也跟你一樣覺得小車非常的有問題,後車明明比他快了還不讓真的很噁心人
話說去年 9月20號10點44分左右
我也經過此路段我切到內線道之後,遇到前面一台大貨車
我記憶中他的車牌是KLB-3759 印象太深刻了
小弟用時速110的速度開到他後面距離2公尺處,沒想到他老兄竟然不讓開
一路給我擋了將近3分鐘時間,持續占用內線車道,害我必須把速度降到95
大家要知道我已經比他快了诶,就是應該要讓我過去啊
雖然我不知道更前方路況怎樣,有沒有塞
我就一路逼他,沒想到這3分鐘時間,她竟然有3次惡意剎車
(我判斷他惡意拉,雖然我小車它擋住我的視線,但我就是覺得他心態扭曲是惡意的)
沒想他KLB-3759竟然仗著 自己車大,不怕我逼他車,一意孤行
但是我沒有超速,在合理情況下,他是否應該進入中線讓我先過呢
如果有人要替這台說話的,改天我把影片整理後PO上來,大家來譴責他
敢說KLBXXX沒問題的,應該是心態不正的我也不意外了
我現在懂了
當你不害怕錯過什麼,你就有拒絕一切的本錢
jiahsien wrote: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此條款僅適用於雙向單車道使用, 也就是所謂的"同車道超車", 不適用於同向多車道之道路,
此法規要求前車二擇一"減速靠邊", 又或著"表示允讓"即可, 沒要求前車離開原本行駛的車道.
後車需駛入對向車道進行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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