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vs19 wrote:因為對某些人來說,水溝蓋也算機車道…
可是某些騎士,還是會利用那僅剩的水溝蓋寬度...往前衝!
jotp66107 wrote:
謝謝大大的解釋,決定(恕刪)
申訴為何要花三千塊?
對於罰單有意見就是提出申訴,
由監理單位轉到開單單位,
通常開單單位都不會承認有錯,
因此要再次跟監理單位提出訴願。
由法院受理,被罰的跟開單的同時到場,
然後各自提出證據。
我倒是遇過官官相護的,法官引導開單員警如何說,
還被威脅,(法官)說牠(恐龍)不能降低罰鍰(最低三千),
但牠(恐龍)能提高罰鍰....渥草....
我低頭了,簽結,去郵局繳納罰金。
當時的罰單是我在高速公路超車道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我提出的理由是,法規是50公尺一條參考線,
但照片中明顯有三條的參考線,是高工局沒有改成新的標線,
不能拿舊法條來罰我。而且是前車未達最高速限110km/h,
才導致我沒保持安全距離的。
就在我繳完罰款之後,我再次行經該路段,標線已經塗改....我愛草泥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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