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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無法解決的 別人幫我們解決

路人39 wrote:
我說過了, 層級不同但邏輯是相同的

層級不同,邏輯就難以相同
這件事情不單純是"偷100元是偷、偷1元也是偷"那麼單純

路人39 wrote:
但以你前面的發言似乎還只是單純譴責富二代下手太重而已
似乎並沒有反對富二代"教訓式"的報復唷

我譴責的的確是下手重,我並沒有說不能教訓,教訓有很多種
就像國外警察開遠光燈叫對方坐在那邊給他照個爽也是一種方式
很多方式既能賺到喝采,又能羞辱對方
何需打成那樣適得其反.

路人39 wrote:
台灣用無罪推定那是台灣的民情原則啊
但即使如此在台灣也不代表闖進別人房子裡就無罪

闖進他人屋子就算有罪了,是因為國外有其堡壘原則,所以可以直接制裁
(當然除非像你新聞那種被拍到對方要逃還開槍才有爭議,不然我貼的那兩個新聞被打死也沒說啥)

路人39 wrote:
就像你自己說的"比例原則", 對方的罪有大到要你去殺了對方嗎? 我們並不是法官
另外

不是對方罪大到要殺了對方(如果是事後追殺才能這樣說)

而是對方闖入你守護的堡壘,你又當場發現
當下要為了自身財產安全,是可以合法殺了對方(美國做法)
這是一種即時的防禦行為,並非裁判行為。
CcCManCcC wrote:
層級不同,邏輯就難以相同
這件事情不單純是"偷100元是偷、偷1元也是偷"那麼單純

"層級不同,邏輯就難以相同"
你這話的邏輯就已經有問題囉
法律上不會因為你偷的是百萬名車還是麵包就說一個是重罪一個是輕罪
罪名一樣單純都是偷竊罪, 這就是邏輯相同
而偷竊罪有規定的罰責範圍讓法官去審酌, 這才是層級不同

CcCManCcC wrote:
我譴責的的確是下手重,我並沒有說不能教訓,教訓有很多種
就像國外警察開遠光燈叫對方坐在那邊給他照個爽也是一種方式
很多方式既能賺到喝采,又能羞辱對方
何需打成那樣適得其反.

所以說你的邏輯有點怪怪的
"何需打成那樣"??
那意思不就是可以打, 但不需要"打成那樣"?
我那年代小時候被老師體罰, 也是有的被打成遍體麟傷, 有的單純只打幾下
這也是邏輯相同, 層級不同的例子
但一些鄉民的"說法"可不是這樣
而是明確的說"不能打人"
如果今天男大生只是被打得鼻青臉腫, 沒住院只要塗個跌打藥酒
風向又會變成是什麼呢? 你的想法又變成是什麼呢?
不管風向還是你的想法是什麼, 男大生開車的問題不會變
所以我們在這裡討論交通問題, 而打人問題, 是不是有心人故意帶風向就不得而知
最近台中正逢選舉, 時機很剛好


CcCManCcC wrote:
闖進他人屋子就算有罪了,是因為國外有其堡壘原則,所以可以直接制裁
(當然除非像你新聞那種被拍到對方要逃還開槍才有爭議,不然我貼的那兩個新聞被打死也沒說啥)
不是對方罪大到要殺了對方(如果是事後追殺才能這樣說)

既然知道罪不及讓對方死亡, 直接制裁也不是把對方幹掉啊
不是沒說啥是根本不知後續吧? 記者沒報後續鄉民怎會知道?

CcCManCcC wrote:
而是對方闖入你守護的堡壘,你又當場發現
當下要為了自身財產安全,是可以合法殺了對方(美國做法)
這是一種即時的防禦行為,並非裁判行為。

沒記錯的話, 只有部份州可以, 不過很可惜
那位海陸不是在美國的美國人
路人39 wrote:
"層級不同,邏輯就難以相同"
你這話的邏輯就已經有問題囉
法律上不會因為你偷的是百萬名車還是麵包就說一個是重罪一個是輕罪
罪名一樣單純都是偷竊罪, 這就是邏輯相同
而偷竊罪有規定的罰責範圍讓法官去審酌, 這才是層級不同

是偷竊罪,但判刑的等級不同,不會因為偷個10元就把你判罪高刑責,不是嗎?
甚至還有微罪不舉的選項

更別說你拿"車禍"和"闖空門"相比,那更是完全不同等級


路人39 wrote:
所以說你的邏輯有點怪怪的
"何需打成那樣"??
那意思不就是可以打, 但不需要"打成那樣"?

我不是都比喻了,可以不用動手又能威嚇的方式

路人39 wrote:
我那年代小時候被老師體罰, 也是有的被打成遍體麟傷, 有的單純只打幾下
這也是邏輯相同, 層級不同的例子

我那年代也一樣阿,下課還精神答數踢正步勒

路人39 wrote:
但一些鄉民的"說法"可不是這樣
而是明確的說"不能打人"
如果今天男大生只是被打得鼻青臉腫, 沒住院只要塗個跌打藥酒
風向又會變成是什麼呢? 你的想法又變成是什麼呢?

這又回歸到了前面說的,處理方式不同風向會不同
如果只是鼻青臉腫
就不會"適得其反"
你只要記得現在就是做到"適得其反"風向才會倒

就像過去也有車禍糾紛兩個人打得像娘們一樣,大家當笑話看
不同的情境,就是有不同的反應
這起事件反應就是現在這樣..一面倒


路人39 wrote:
不管風向還是你的想法是什麼, 男大生開車的問題不會變
所以我們在這裡討論交通問題, 而打人問題, 是不是有心人故意帶風向就不得而知
最近台中正逢選舉, 時機很剛好

問題這整件事件已經變成不是"交通問題",變成社會案件了,你還期待大家用交通面看待?
如果是交通問題就要把人抓下來打一頓
麻煩路上看到那些用電動補助車的老人,都拖下來打,我記得違規不能行走馬路才對。


路人39 wrote:
既然知道罪不及讓對方死亡, 直接制裁也不是把對方幹掉啊
不是沒說啥是根本不知後續吧? 記者沒報後續鄉民怎會知道?

國外是"在自己堡壘內為了保護自己"而讓他人死亡,合法

路人39 wrote:
沒記錯的話, 只有部份州可以, 不過很可惜
那位海陸不是在美國的美國人

所以我說我崇尚那種做法,自然不要問我到底海陸合不合理。就我來看為了守護身家財產安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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