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你這不就是在證明汽車...(恕刪)


路人39兄:很高興能與高手討論
「你這不就是在證明汽車轉彎後機車才追上來的嗎?
機車是越過槽化線才與汽車發生碰撞」
機車越槽化線後才碰撞沒錯,但從影片中18時25分24秒的截圖可看出
兩車自「路段」行近「路口處」。
從靠近至碰撞發生時間不到一秒。
自小客亮燈後要右轉向,機車欲繼續直行。進而致擦撞。
(自小客車身大半還在路口處,撞點在右前側)
再參考截圖影片
截圖裡前方2機車在同車道、同向、互為「右前」與「左後」的關係
說明車道寬度足於兩車併行時,其行駛並不違法。(兩台汽車併行除外)
故除有前後車關係適用外
另有轉向疏忽或轉向未注意右後來車之適用。
而你提的例子:人行道超車我認同。
另外我個人覺得機車騎士在22至23秒行駛在槽化線內(行政違規)
致24秒碰撞。今天即使不壓線,也難於避免碰撞。
至於可能的肇責我附上之前的內文
轉貼我29樓部分的敘述
故樓主與機車騎士兩車距離相近或併排行駛,
樓主於路口減速右轉彎時若未注意右側後視鏡死角之機車,
因相對車速關係,機車自然會呈現「超越現象」。
超越與超車定義不同,不過從影片中機車騎士速度也不慢。
二、肇責分析個人僅供參考 (以車鑑會為主)
1.自小客肇事原因可能為: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車輛
2.機車肇事原因可能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三、車鑑會處理態樣
車鑑會各委員各有不同領域的專長,交通、法律、機械……等
對鑑定的結果採投票制。(8至10人)
故有時遇到較爭議的路權時,真的是當事人的運氣了。
而且北、中、南各車鑑會對特殊的路權本身是有不同的立場的。
以樓主的為例
有的車鑑會會依前、後車關係認定機車為主因
有的車鑑會會依左後、右後關係認汽車為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