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天 wrote:
甚麼叫做 最後才硬擠...(恕刪)
很晚很晚。
隨便找一篇: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或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若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從以上條文中可以得知,轉彎車輛至少要「提前 30 公尺」打方向燈或提出手勢,告知後方駕駛即將轉彎,才能給予後方車輛足夠的反應時間。
或許部份市區街道路口與路口間的距離不足 30 公尺,倘若要轉彎時該如何盡早提示後方用路人呢?高雄監理所解釋,若反應距離不足,轉彎車方向燈至少要「閃爍 10 次」以上,前 3 次預警告知周圍車輛、再 4 下讓四周車輛應變調整、後 3 下則為等待並伺機變換路權的時間,才不會讓後方駕駛反應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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