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verbob wrote:...完全沒說自己合不合法... 你太上皇啊,中華民國沒一條法律規定任何人必須自證其罪,即使是殺人放火當場被逮捕的現行犯,同樣可以一言不發地合法行使緘默權;充分舉證之責完完全全是落在”其他”人身上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毫無主動配合的義務與必要,懂!???
riverbob wrote: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檢舉我闖燈 riverbob wrote:我沒說我合規 違規仔就違規仔,還在那邊543一堆,難怪被一堆人砲riverbob wrote:但請看重點要提供檢舉人自己合法採證很難嗎?怎麼故意不回應 你闖紅燈,他在後面檢舉妳,有問題?
riverbob wrote:回想起來是上班路上,根本是對方違規在先,想插隊進車道我沒讓 這個有點問題,想插隊進車道,是在那一條路。路線是合併車道?還是對方想要變換車道,你不想要讓,所以加速?如果不是雙白線而且有打燈,我想,他應該是沒有違規的問題。只是你不想讓他進入,而加速,是有可能發生碰撞事故。
riverbob wrote:昨天收到109年12月2日檢舉,回想起來是上班路上,根本是對方違規在先,想插隊進車道我沒讓,再來跟著你在車後,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檢舉我闖燈,但我收到罰單已經快兩個月後了,行車紀錄器早就覆蓋了,這到底是甚麼制度,檢舉罰單一個多月才來我要怎麼自白?檢舉制度應該修正,要求檢舉人應該要提供自己檢舉當時行車前後十分鐘(或5個路口)行車紀錄器,證明自己是合法檢舉,如果自己就是違規,根本沒有檢舉資格,就跟警察違法採證一樣,現行制度完全沒有審視檢舉人狀況,根本是違憲! 正常紅燈亮時如果已超過停止線是不算違規的,去申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