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6coupe wrote:
相同的排氣量繳同樣的(恕刪)
你不要這樣說他嘛,大車繳的稅比小車的多,在高速公路上還不能開在內側車道呢!!!
如果用稅金來分配權力,那所得稅繳的多的人,可以有什麼特權嗎???
e36coupe wrote:
你知道你複製、貼上的內容到底是在說什麼嗎?🤔
e36coupe wrote:
所謂的車種分流指的是汽車只能走汽車專用車道,機車只能走機車專用車道,但是台灣是假的車種分流呀~簡單的說就是左線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右側外側車道什麼車都能走~機車必須也只能和在右側車道的汽車、計程車、貨車、公車甚至大卡車共用車道,這是哪門子的車種分流?
e36coupe wrote:
你內文中所謂“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使用時間),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恕刪)
道路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 , 所以法規 必須加以分配
法規 以時間更迭方式 , 就是以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來錯開雙方
你知道在台灣眾多尤其是市區道路左側內線車道,一天24小時,全時段所有的路權只分配給四輪的汽車與大型重型機車使用嗎?
e36coupe wrote:
你內文中還提到二段式左轉根本不影響 任何人之 "路權" ! ,但是你內文中另一段又提到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在台灣機車不能使用內側車道並直接進行左轉叫做不影響任何人之路權?😂
e36coupe wrote:
最後,你複製、貼上的內文充滿了不同論述之間的矛盾矛甚至不知所云,就不一一回應了~
herblee wrote:
在說 路權 Vorfahrt...(恕刪)
e36coupe wrote:
坦白說,我實在懶得仔細看完你複製貼上落落長執著在所謂通行權或路權的內文~😅
e36coupe wrote:
我簡單重點式的回應你~你上一篇的回應裡所說 道路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但是台灣現在的交通政策就是限縮機車可以使用道路的權利,只要在道路上塗上禁行機車的字樣,機車就不能使用該道路~
e36coupe wrote:
現在討論的是取消禁行機車道,讓道路回歸你回應裡的“ 道路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的精神。
e36coupe wrote:
你回應裡還提到了所謂“ 以時間更迭方式 , 就是以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來錯開雙方“,這指的應該是在路口用時間差來分流不同行車方向的車輛。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同一條路同向的車流,機車不能行駛內側車道的問題呀~現行台灣是用禁行機車道,而非所謂時間更迭或時間差來錯開同一條路同向的車流。
e36coupe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二段式左轉根本不影響 任何人之 "路權" !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上面這兩段有顏色的文字都是你上一篇回應裡的內文~
請問機車不能行駛內側車道,這算是你內文中所謂“擁有使用道路的權利”嗎?😄
e36coupe wrote:
換個方式說,就你所說“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台灣機車現在就是不能使用在內線的禁行機車道呀~沒有使用道路的權利還能稱做擁有路權嗎?
herblee wrote:
在說 路權 Vorfahrt...(恕刪)
herblee wrote:
懶得仔細看 , 不看當然不懂
當然仍然是 通行權 和路權 混淆
herblee wrote:
只要在道路上塗上禁行機車的字樣,機車就不能使用該道路~????
herblee wrote:
限縮機車可以使用道路的權利
這裏還是 『禁車區』
該道路是不是仍然有"人"在使用 , 沒有載具 , 道路仍然是公用
這些錯誤前方都說明過了
仍然將路權混淆到人權 ? 以為所有交通工具 ? 所有載具 的使用權利都相同?
herblee wrote:
道路是公用 ! 法規都有分配 每一台車 應該在 道路當中的那一個『位置 』
不依照位置行駛 , 卻說全都擠在內側車道上? 才自稱為 "公用" ?????
不必算 道路容量嗎 ?
你說的是違反路權擠在『同一條車道』一起搶道 , 不依據 法律分配的位置行駛 ? 這是"蠻荒時代先搶先贏" ? 佔地為王 ?
根本違反了 交通規則當中 的 "保持安全車距及 間距"
轉彎時佔用的道路面積是比直行更多 , 全都擠在一起搶道? 還以為這樣能轉得過去 ?
herblee wrote:
前面 解釋過 為何要分配 ? 解釋過道路空間有限 ? 超過道路能負荷的 最大車流量 Qmax , 車流就會崩潰
Q車流量(是有上限的)=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水多到超出河道就會溢堤
是誰都走不了,大家一起塞
herblee wrote:
為何 標誌規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擁有路權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您完全不看 , 又反過來說成全都擠在一起才叫做"公用" ?
無視前面已經說明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疏導分流 ,不增加車輛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herblee wrote:
當然有
因為你一台機車用不到三個車道 , 禁行內車道完全不影響"使用這條道路的權利"
這裏有機車禁行內車道標誌 , 還是有機車在使用該道路, 當然有 『使用這條道路的權利』?
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一台車之"路權"(使用範圍) 不可能跨出"車道"之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道路交通公約, 汽車包含機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不可能一次同時使用二個車道在行駛
是 法規已經限縮, 每一台車, 被法律授權的左右最大使用範圍 , 就是在一個車道 的車道線 之內
herblee wrote:
完全看不懂 您在說什麼 ?
事實就是 , 我確實在內側車道地面, 有 "禁行機車" 標字 , 在有「機車禁行內側車道」標誌 的道路上 , 騎機車 去使用了這一條道路 。
e36coupe wrote:
我懶得仔細看的原因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