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13wuu wrote:只有一線道,我跟機車都是直行,機車在我右後方 右後方, 那那那....通常 未碰撞事故, 自摔方要舉証與它車的因果關係 會比較困難..你們有叫警察來記錄嗎?還是早就各走各的, 他也自行糊牛屎巴去了..
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 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 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遇到樓主此狀況,通常我會1.打右方向燈 2.稍微右切先讓右後側車輛先通過或等後方車輛暫停(禮讓)我才會繼續下個動作"切出去"如果一直沒人願意"讓",就只能等前車完成左轉動作再直行
這案件如果是台北人不曉得會怎麼看,印象中在台北市機車好像是可以從汽車的左右側鑽過?現在或許應該看混合車道機車到底可不可以從汽車旁騎過去?這位樓主的案子關鍵可能是兩種角度來看,1.車子直行結果後方機車「犁田」。2.車子遇前車要左轉直接橫向繞過時後方機車「犁田」。總之樓主認為有利的極可能就是不利的,因為樓主打了「方向燈」,這是規定沒錯,但這不就說明了樓主既然打了「方向燈」就是知道後方有汽車或機車會從右側過。其實這舉動是很平常尤其是在八米寬路的市區,常常要閃過前左轉車時必須先注意是否有車會從右側繞過。個人認為這種案件在市區很多。
alan13wuu wrote:其實我不太懂,侵犯到他路權是什麼意思,我們完全都在同一條車道上,並且他在我車子右後保桿的後方,他本該跟我保持安全距離對吧?也不是看到我打方向燈就急著要往前衝,法律也規定不能右惻超車吧(恕刪) 這個有點像一台A車在慢車道直行,慢車道右前方有台B車路邊停車(或是慢行),當A車直行快開到B車旁時(此時B車還是在A車之前),B車突然左切開到A車前,A車煞車不及撞上B車的狀況,而你這樣就類似B車,而機車類似A車,這兩台車都是在同一車道上(樓主很糾結在這一點)不過一切都是要看警方怎樣判,懇請樓主一定要把警方的判定放上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