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bo wrote:
為什麼我會覺得要20...(恕刪)
如果認為20塊手續費是小意思,換個角度地方政府給出繳納的罰款百分之十當成檢舉獎金,不是也小意思的概念嗎?
再來檢舉人所提出的照片及影片證據屬於公文書一種,公務人員依他“職責”所在,進行成案與否屬於職責所在,為何還需要多付另筆薪水?
檢舉人提出的照片及影片如屬於偽造的,會犯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這屬於刑事上的責任,正常情況下,完全沒有所謂的檢舉過度的問題,僅就事實的部分提出檢舉,依法舉發而已,該思考的是為何不遵守交通規則,即使許多法規是惡法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