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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內輪差事故有夠多⋯

weaber wrote:
沒錯啊,我走在路上也是遠離汽機車啊
你死了法律就會保障你了
你還沒出事法律是不會保障你的

職業駕照有筆試,照你的想法應該會被刷掉吧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錯誤說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只要你上路就要遵守路權
不是撞到才有路權問題 !

每個用路人 都由法規所授予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路權範圍 (路權框框) , 框框內受到路權的保障
各自行駛於 法律所規定 的框框內 , 是 河水不犯井水

法律沒有授權去使用的道路空間, 你就是不能闖進去 !
侵犯到它人的路權 ,即為違規的一方, 法律應保障路權 , 嚴懲 侵害路權者 , 絕非 你還沒出事法律是不會保障你的 ?

weaber wrote:
職業駕照有筆試,照你的想法應該會被刷掉吧

我國的法規 就是國外抄來的
筆試可以天馬行空自創法規 ?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您以為台灣是蠻荒時代, 都是叢林法則 , 恃強凌弱? 佔地為王 ?是酋長 做決定 ? 酋長說了算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這樣未保持安全車距就是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 不是 叢林法則 說了算 !
Mikadoyakumo wrote: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種說法…
有人會對膽小的新手女性騎士說,妳直直的騎就對了,其他人會閃你…
不覺得這種教法有夠恐怖嗎?
會怕,不敢轉頭,不能常注意左右,別上路就對了。做不到這些,沒出事只是目前為止運氣好而已。


這我在汽車駕訓班有聽過類似的= =
教練帶大家去路上試開說,當下覺得很扯
台灣這群立委是廢物,定個法不管理由只要撞死人,吊銷駕照,終生不能再考。
zxcv1230000 wrote:
台灣這群立委是廢物,定個法不管理由只要撞死人,吊銷駕照,終生不能再考。


現行法律,撞死人或重傷,駕照就會被吊銷了,不過期滿後可以重考

不過有沒有駕照沒啥差別就是
zxcv1230000 wrote:
台灣這群立委是廢物,...(恕刪)


台灣立委是廢物你第一天知道嗎

國外考察報告可以抄旅行社的行程簡介

上演立法院全武行

做秀騙選票很厲害而已
當年考機車駕照開開心心的無照騎去監理所考試
考完強制要留下來看一堆事故影片,其中內輪差碾到騎士的影片最多
看完都不敢騎車回家了
t0015263 wrote:
希望不要再發生可怕的(恕刪)


講真的 台灣人喜歡找縫鑽
縫越小 越愛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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