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車道縮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3款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以上給樓主參考
影之狐 wrote:這種的算了 只能讓 我已經檢舉數次了,警察都不會開單!!!樓上大大那幾個條文我都用過了 警方不會舉發的真的滿無言,只能讓這種人插隊進來! 沒辦法,就算他原本在樓主的後面,利用右邊車道加速,但車道就是車道,車道並非不能行車。到此處,就是兩道匯一道,不符合插入連貫車流原則,並且於擁塞時,就是一左一右輪流匯入,依法規、依序,樓主就是得讓,否則碰撞,樓主就會是主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