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須無 wrote:我也可以主張他是惡意停車來做降低肇事責任 也有可能是你經驗不足.........這樣是沒辦法降低肇事責任的...還有.....判表沒有惡意停車這種寫法,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車距這些寫法
你有你的大道理,大觀念,大證據可以吵到法庭上說, 甚至可以跟法官舉例其他人如果惡意剎車害人撞到"但重點都沒辦法"減輕你後撞前的肇責,這是大量案件跟判例下來的經驗。不然你就提出證據給法官證明他是惡意剎停但也記得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未保持安全距離+1沒有100% 肇責已經很神奇了。不過我想說的是,當前方路況有異常,最好不要轉向閃避。因為你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確認隔壁車道沒有其他車輛。今天是運氣好轉向閃避後只有損壞自己的葉子板跟前方車輛。如果剛好隔壁車道來一台砂石車就你踩剎車往前撞是你能控制的,但隔壁車道有沒有車輛會因你的突然轉向造成車禍就不在你的控制範圍了。
莫須無 wrote:懂了,就是要保持距離(恕刪) 好奇?樓主認為有心人要怎麼利用來賺錢。如果後方車主有保持安全距離,那就煞停不發生碰撞。如果後車為保持安全距離發生碰撞,也只是賠償前車損失,又不會因此賠他一台新車,怎麼會認為會有人利用來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