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 wrote:近年來不論是車輛銷售...(恕刪) 好無趣的法案⋯為何不實施實名制?檢舉人有權利檢舉違規被檢舉人也有權利知道是誰檢舉你的不是?就像被警察開單,警察也要在罰單上簽名啊!想要擁有警察的權利之一,是否也要付出相同的義務呢?
問題是違規的人都沒有責任嗎??只一昧指責檢舉人就是改善道路安全的最好做法,多少人行車是完全不考量其他用路人安全,檢舉裁罰只是手段,警示他不可以肆意妄為,前貼說了,根本會違規的就是無視法令,不就是貪快耍威風,當然,如果沒有影響用路人安全違規,我不贊成立即開罰....勸導即可.... heroljr wrote:檢舉交通違規,本即該...(恕刪)
RICK wrote:雖然這樣的修正案讓人傻眼,可是生米已煮成熟飯,現階段就是只能在七日內檢舉,讓違規人最少半個月後才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違規。(恕刪) 測速照相罰單 ,事發後近一個月才寄到家裡,曾連二天經過同一路口,一個月拿到二張罰單,XD。處理效率要再快點,不然同一路口連續被罰,心情會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