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uskei wrote:
鑑定中只針對重型機車不能在那邊,但卻沒有寫出四輪汽車未提前三十公尺駛入慢車道?
這才是我對這次鑑定的疑問
大型重型不可駛入慢車道直行 這點沒錯,絕對佔肇事比例,但不應全責
四輪未提前駛入慢車道右轉,絕對也佔肇事比例
還在跳針啊?


不過恭喜找到對方未打方向燈證據
以刑逼民 立於不敗

wieuskei wrote:
你可以不要看阿?
自己在那邊跳針,是沒有看到回覆有說
那裡為2.7公尺車道嗎??
你就繼續說汽車可以在快車道右轉吧~~~
順便說,刑事早已判決確定囉
劉奕兒612 wrote:
沒看過有人這麼愛秀下限的orz
2.7公尺又怎樣?
法條有規定一定要從慢車道右轉嗎?
汽車本來就可以在外側快車道右轉
這是法條說的 立法的交通部說的 法官說的 鑑定委員說的 不是我說的
法條說可以在外側車道右轉
交通部說沒規定一律要在慢車道右轉
法官說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路段才要從慢車道右轉
鑑定委員說快車道右轉沒違規
我還沒看過判決未在慢車道右轉有過失的
你要找出來給大家看嗎?
刑事早已判決確定喔?你朋友姓程?
那法官是不是又打你臉了?
法官有說快車道右轉違規?當然沒有
哈哈哈...
你就跟這邊一堆說超車道只能超車的網友一樣
怎麼拗 怎麼辯也是改變不了40
更不用提你的說法前後矛盾一堆 時間點前後順序問題也一堆
網路最不缺像你這種畫虎蘭的0分幫不了你
wieuskei wrote:
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劉奕兒612 wrote:
笑死人
你貼我前面58樓PO過的東西是要表達啥?
對方不是開在外側車道嗎?
你在秀啥下限?
沒在跟你討論啊 我在噹你而已
下面紅字部份看的懂嗎?
交通部98.08.17.交路字第0980044242號函
查本部98年 6月 6日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係援引現行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及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之1 等規定所為之說明,並無針
對上開規定另有補充之釋義,爰自無來函所稱似與現行條文規定
牴觸之情形,且本部上開號函亦無所稱右轉汽車一律由機慢車車
道右轉之說明,併請貴府再予詳參本部上揭號函復說明內容,合
先說明。
其他都不敢回?
大前年的車禍 前年刑事早已判決確定 代表事發經過一清二楚
結果你一下說對方有打方向燈 一下說對方沒打有路口監視器以及對方行車紀錄器當證據
最後鑑定委員卻說對方沒責???
根本在自打嘴巴
網路畫虎蘭被我抓包了嗎?
想在關公面前耍大刀?省省吧
wieuskei wrote:
所以有笑死了沒??對(恕刪)